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闽财教指〔2019〕17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9-04-30 09:59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8〕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8〕113号)要求,在县(市、区)申报和设区市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审核,同意你县(市、区)申报项目列入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省级补助项目(具体项目名单及补助资金构成详见附件,款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建设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201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闽委〔2019〕1号),列入2019年公办幼儿园省级补助项目须在2019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要会同发改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结合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督促项目县加快2019年公办幼儿园项目建设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一)根据各设区市审核上报的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承担安排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等有关情况,对闽财教指〔2018〕139号文件已提前下达2019年度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多扣少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各项目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财科教〔2017131号和闽财教〔201632号规定,及时主动公开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树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意识,开展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各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标准,严禁以“报大建小”等违规方式虚报、骗取省级补助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坚持节约投资和集约用地,不得举债建设。 

  (二)项目市、县(区)教育局及学校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并利用好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为项目实施提供全面、动态的数据支撑,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设区市要督促项目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建成一所、合格一所。     

  附件:2019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批复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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