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2019-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寄宿生数情况,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区)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指标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21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并按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0号)要求,加强公用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此次资金为提前下达部分,绩效目标将随后续资金一并下达。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经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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