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南科技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闽教法〔2022〕2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09-26 10:58

闽南科技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9月23日 

  闽南科技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闽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健康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闽南科技学院;简称是:闽科;英文名称是:MIN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网址是:http://www.mku.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康美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康元路8号。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于2001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质,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康元路8号;学校举办者是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六条  办学宗旨、目标、规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复合型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让“学生成才、家长放心、社会满意”。主要以全日制理工科为主,理工科和应用型文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办学条件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科门类:理、工、经、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具有独立的非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董事会决策、校党委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办学自主权。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成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十一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校长。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四)召开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和审议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表行使职权。 

  第十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包括: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 

  第十  学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校长助理等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  学校尊崇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坚持教授治学,设立闽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符合条件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科研、学科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定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资格,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学奖项。 

  (四)指导学校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五)审议学校科研奖项设置,评议和推荐科研成果奖;评审拟申报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设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其它委员会。 

  二十一  学校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主要承担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学校依法设置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人数由董事会确定,成员按照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的构成原则,由董事会、校党委和校行政协商,董事会会议通过。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兼任、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二十二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教育结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施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二十  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核后申报。 

  第二十  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  学校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  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修满学分、绩点达标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  学校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三十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三十一  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开展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学生管理 

  三十二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  学生依法享有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种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和各种校园活动。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贷款。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以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学识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教学辅助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教学服务、技术支撑和保障。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四十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保障教职员工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公积金、退休等待遇。

  四十一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人事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访学进修、学历提升、资格认证等有助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活动,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教师队伍不断发展。 

  四十三  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学术研究规律和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管理、服务评价机制和考核体系。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四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融入教职工管理全过程,注重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和师德师风奖惩,建立健全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机制。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四十五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成立党的组织,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成立中国共产党闽南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党组织各方面建设和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协助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舆论引导,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参加学校的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严格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员校长一般应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校长一般应进入学校党委班子,党委班子成员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党务干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党委按规定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党的建设和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三条二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学校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主席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办公会议。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群团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五十九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六十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一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二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十三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六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十五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计提各项相应经费,包括: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六十六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办学结余全部用于继续办学。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六十七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指派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对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人选有提名和建议权。 

  (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其他授权。 

  六十八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九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自主使用和管理学校的各种资产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七十一  学校变更 

  (一)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审计后,依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七十二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申请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七十三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十四  学校终止后,应依法安置在校学生。 

  七十五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或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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