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5〕9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为落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现下达你市、县(区)2025年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国家助学金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2),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等文件精神,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1700元提高到2000元。各地要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二、各地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于2026年1月上旬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至省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 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表
2.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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