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至今将近4年。期间,教育部《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学校校长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试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内容需进行相应修订。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我厅研究并制定《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
二、主要特点
一是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本次修订,重点明确了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以及成员中的校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相应人员进入决策机构的程序(《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民办高职院校开展好决策机构备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是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明确。由于《试行办法》中存在个别较为笼统的条款,容易产生歧义,造成工作不便。本次修订,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对笼统条款进行细化。
三是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为督促民办高职院校及时履行备案程序,缩短了民办高职院校应履行备案程序的时限,从决策机构成员更变后三个月报审批机构备案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另外,明确了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