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名称 | 公开依据文件 文号 |
公开依据文件条款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公开责任 | 公开渠道 |
| 1 | 征求意见 | 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8〕37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行政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 |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3 | 政策解读 |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解读政策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各处室 | |||
|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 |
闽政办函〔2021〕20号 |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解读材料文字要重新归纳组织,不能简单精简或摘抄政策文件。要有针对性,其中,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要说明惠企利民措施,执行标准、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事程序、需要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创新点;涉及规章、文件修改的,要说明异同点。要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要丰富形式,善于运用图表、动画、音频、视频、H5等形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可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各处室 | |||
| 4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人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机构设置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机构设置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领导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领导活动 | 重要会议、活动、决策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5 | 人事信息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人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6 | 规划信息 | 规划计划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5〕33号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7 | 统计信息 | 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财务处、规划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8 | 预决算公开平台 | 部门预决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批复后二十日内 | 长期公开 | 财务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9 | 采购情况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采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10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办〔2018〕76号 |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清单或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权力清单 | 权力清单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11 | 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
| 许可公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及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
| 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
| 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
| 事项清单 | 行政处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12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 | 抽查结果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国发〔2019〕5号 |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13 | 收费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 财务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14 | 回应关切 |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的回应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热点问题回应,网络谣言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国办发〔2017〕47号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 ||||
| 16 | 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提案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46号 |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各处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17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每年4月1日之前 | 长期公开 | 法规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18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19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20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公开 |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
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 每年3月31日前 | / | |||||
| 21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申请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 /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8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