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政教督〔2008〕4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在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显得十分重要。近年来,不少地方按照“对县督导”工作要求,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对增强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责任感,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这项工作各地发展尚不平衡,有的地方只停留在下发文件上,未能全面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对乡镇教育工作职责不够明确,评估过程不够规范,难以呈现效果。为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责主要有:

1.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状况,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2.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协助县级政府改善辖区内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3.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教育捐资助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4.协调解决辖区内学校新建、扩建所必须的土地征用问题。

5. 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 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

7. 组织开展扫盲工作,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

8. 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调动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

二、科学制订督导评估的方案

设区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要根据辖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性原则。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应承担的职责,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保证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合法有效。

2.导向性原则。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具有评价与导向双重作用。制订评估方案时要准确把握,体现科学性、导向性,既不能把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职责列入评估内容,也不能遗漏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行为。

3.操作性原则。评估方案要全盘考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评估标准要科学分析、细化指标、量化分值,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做到可督可评、可测可比、简便易行,为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准确打好基础。

4.发展性原则。立足发展性评估,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经济、教育基础的差异,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三、规范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乡镇政府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县(市)区复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乡镇自评结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为两年一轮),复查反馈意见书面下达相关乡镇政府,抄送设区市有关部门。

3.设区市督导评估。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复查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指导意见。设区市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县级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结果每年向设区市政府进行综合汇报。

4.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应列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督导评估社会报告制度,及时公布督导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的要求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要把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双高普九”、“对县督导”、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推进县域内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要在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方案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日常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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