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年度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情形的界定
第七条
(一)单位和学校因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对综治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综治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发生治安、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案(事)件,或者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和学校对校舍、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等其他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没有经常、及时进行检查,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有能力解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或者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失职、渎职情形,存在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或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受到警告和通报的。
(四)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卫生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上级主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以及各类综治、安全工作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单位和学校(校内)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或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一)一年内发生多次安全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给学生提供的餐具、炊事用具、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没有进行消毒杀菌,食物在加工、储存、制作到学生食用过程中卫生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无证经营等方面学校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四)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组织、管理的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活动,集体外出乘坐无客运资质车(船)、超员车(船)的。
(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明显疏漏,对保安员、安全保卫干部管理混乱,造成学生校园治安、安全事件(包括学生打架斗殴、校园暴力、踩踏等);对学校校车、消防、寄宿生宿舍、危化品实验室等有毒、有害、易爆品管理不严而造成较大事故的。
(八)发生师生到省政府和进京上访事件,发生涉及师生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罢教、罢课、罢餐、绝食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利用校园网络传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发生师生参与非法宗教组织及活动,对重要情况不报、瞒报、谎报、延报,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九)未依法履行职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予以追究和否决的。
事故灾难等级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
第十条
下级教育部门可对应由上级教育部门否决的对象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上级教育部门也可授权下级教育部门针对特定对象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对象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