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
《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闽教督[2005]9号)的实施,推动了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但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程繁杂,备查材料太多等问题,同时,一些地方对学校的素质教育的督查工作也不够落实。为了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简化程序,增强实效,全面推进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的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县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三年一轮”的督评规定,制定三年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前下达至学校,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形成常规(简称“常规督导”)。常规督导原则上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进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面上情况的评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项目重点评估,指导学校改进工作。
同时建立随机督导制度。在事先不告知学校的情况下,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有学校管理经验的督学(持介绍信)深入学校检查常态下真实的素质教育工作。随机督导重点围绕新课程理念下的学校管理和教学常规,通过察看校园环境、学生活动、随堂听课、查阅教案、学生作业及学校有关工作计划、总结等,了解学校素质教育实施情况。市、县两级随机督导一般选择年度常规督导计划外的学校,也可根据需要选择计划安排督导的学校,每年督查的学校数量、时间、内容由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研究确定。设区市教育督导机构除了对直属学校开展随机督导外,还应抽查所辖县(市、区)学校。省督导机构除对省属中小学开展督导检查外,还应结合有关工作对各地素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督导。对一所学校的随机督导一般安排半天时间。各地要重视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结果的结合,形成比较完善的督学制度。通过随机督导帮助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发展。
二、构建和完善上下联动的评估运行机制。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的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常规督导和随机督导,主要面向普通中学和小学中心校;小学中心校以下学校委托中心校协助督查,督查结果向县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县督导机构进行必要的抽查。
设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的检查、指导,规范评估过程,保证评估质量。从2007年开始,省教育督导机构将加大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每年对各级督导机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县(市、区)、学校的素质教育自评及督查情况。省、市两级重点检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计划执行情况、对校督导通报、抽查被督查学校的素质教育开展情况,以及对县督导机构督导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加强学校自评工作的督查。自评是学校对自身各项教育工作及成效进行自我评估检查、自我发现、自我调控、自我完善的过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对校评估过程中,要在进行素质教育项目督查的同时,加强学校自评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学校落实《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规定的自评制度,重点检查学校自评工作应落实的六个重点环节,促进学校增强办学主体意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及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今后对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的评估工作应考虑学校教育资源的差异,在坚持基本标准的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形成的客观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的评估,侧重于现实条件下的发展与提高,并因地制宜,在教学领域的某些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基础性统一要求的指标,即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的硬性的最基本的规定,任何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对素质教育先进校申报资格及学校常规管理、落实教学常规、开齐开足课程、用足用好现有课程资源、实施新课程和德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以及体、音、美,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和研究性学习等方面必须从严要求。通过分类指导指导,帮助学校了解自身的潜力,确定“最近发展区”,实现在原有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今后,各地推荐的省级先进校中农村学校应有一定比例。
五、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为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尽可能减轻学校在评估材料准备等方面的工作负担,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今后对省级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的评估,学校只须提供如下必备材料:学校发展规划、行政会议原始记录,学校及内设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学生成绩册、学籍档案及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以上各类材料采用现场查阅的方式。学校无须按评估指标分项整理装盒,存放在学校相关处(室)即可。设区市提供的材料仍按《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执行。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可参照本规定自行规定评估材料要求。不要求学校专门整理材料,学校不进行工作准备。
从今年开始,省级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评估和已认定的省级先进校3年一轮的跟踪督查工作将委托设区市督导机构进行,省里进行年度抽查,控制评估次数,减轻工作负担。省级未抽查的学校按市级评估结果认定。
六、完善通报制度,用好评估结果。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评估结束,评估组都要综合评估情况,现场反馈,督导机构要正式行文,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年度计划确定的常规督导一般要逐校通报,随机督导结果可综合通报。督导通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具体指出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尤其是随机督导的通报,要客观点出具体学校存在的具体问题,属学校层面上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对硬件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应综合整理后向当地政府、人大进行专报,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有关师资调配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问题,应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省、市每年要分别对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被督导的学校在收到督导通报后要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意见,20天内上报,督导机构采用随机督导的形式督促整改到位。
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除闽教督[2005]9号文件规定外,凡抽查中发现学校还存在下列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硬性规定最基本要求情形之一的,取消先进校资格:
1.没有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的;
2.按考试分数给班级、学生排队的;
3.举办重点班、非重点班的;
4.法定双休日、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或举办集体补习班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福建省教育厅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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