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4-0101-2009-00143
  • 备注/文号: 闽教综〔2009〕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5-19
  • 有效性: 有效
我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
来源:本网 时间:2009-05-19 16:56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1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的接收和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911全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项目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各所学校的建设规模核定该校的班级数和在校生数。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中途正常的转入转出后,班额增加不超过3人。学校应依法保障具有本服务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服务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在此基础上如尚有学位余额,应当接收符合政策要求的借读生,做到既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又避免学校超负荷办学。对本服务区片内生源压力过大的学校,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照满足本服务区片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原则适当放宽班额。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就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三、符合条件、需在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县(市、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暂住地片内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填写《福建省小学借读申请表》或《福建省中学借读申请表》,并出具户口簿、现居住证明、父母工作证明及根据借读条件所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途插班借读的学生还需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四、学校要对借读生家长递交的借读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本校学位余额范围内,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予以公示。同时,学校应将所接收借读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现住址(暂住地)、拟就读学校年级、父母工作单位和接收理由等情况列成《借读学生花名册》,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因学位已满无法接收的,学校应将名单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应尽快(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学校要保留借读生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会议记录备查。        
    五、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列入本校事业统计。借读生学号后一律加冠“LDJ)”。对于本省内中途插班就读的借读生,要使用原学校学号(如其返回原学校就读,应删除其学号后的加冠字母);对于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作为新生接收以及省外中途插班的借读生,要建立本校学号。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借读生政策严格审核借读申请条件。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区域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的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宣传,明确制度,严格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文件发出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借读生的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设区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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