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4-0202-2018-00239
- 备注/文号: 闽教基〔2018〕37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6-15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发挥学籍数据在教育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开展特色业务的需求,我厅将向各地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权责。为加强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6月13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规范全国学籍系统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籍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指全国学籍系统采集、存储、生成和导出的涉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导出指使用相关设备从全国学籍系统或省级全国基础数据库下载、复制、打印学籍数据的操作,或以系统后台导出、远程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的操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管理部门指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数据使用单位指经批准使用学籍数据的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全国学籍系统中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归相应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承担相应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 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遵循谁导出、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导出管理
第七条 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按《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申请流程》(附件1)的要求提出申请,由具有所需数据导出使用管理权责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并提供本单位信息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方案。申请通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省级数据中心建立安全通道导出学籍数据的,申请内容还应包括数据更新频率、更新时间等。
第八条 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
第九条 全国学籍系统已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页面导出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通过页面方式逐校导出学籍数据。
第十条 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向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申请在省级数据中心通过后台导出或通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省级数据中心建立安全通道导出学籍数据的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制度。对于页面导出方式,须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主管领导同时操作。对于后台导出方式,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分设唯一的数据导出密匙管理员和唯一的操作员。实施数据导出前,密匙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分别核对数据导出审批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导出操作,并如实登记操作日志。进行数据导出操作时,密匙管理员与数据导出操作员应同时在场完成操作。对于数据交换方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与省级教育数据中心数据交换的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数据使用管理台账,永久保存。数据提供后,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台账上签字交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控使用对象和范围。学籍数据原则上只能用于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管理工作,将学籍数据用于教育事业以外的,数据管理部门应严格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严控数据使用时限。学籍数据仅供数据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期限、超范围使用,不得复制、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在非连续时段或因其他事项使用同一数据的,应再次提出申请。通过远程数据交换方式使用学籍数据且需定期更新数据的,每次更新数据前应再次确认网络环境安全情况,并作好更新记录。
第十五条 实行全程跟踪使用制度。数据使用单位应向数据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使用情况,使用结束后应由数据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双方责任人在台账上签字。
第十六条 场所闲人免进。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处理场所的安全保密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带有拍照、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数据管理场所,人员出入需登记,场所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硬件专人保管。存储学籍数据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应指定专人保管,原则上不连入互联网。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带离保管场所。存有学籍数据的设备发生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先拆除存储部件。确需将学籍数据或其生产数据用于连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使用的,数据使用单位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闽教科〔2016〕95号)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未完成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前不得将学籍数据存储设备连入互联网。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籍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各地规范管理、使用和共享学籍数据,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妥善管理、使用学籍数据,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数据使用单位应对导出数据安全负责。数据使用单位不得将导出数据和基于导出数据的生产数据用于申请用途以外或对外发布。确需对外发布其中部分数据,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并经上级数据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或数据使用单位违规操作,或违规对外发布学籍数据,造成学籍数据信息泄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申请流程
2.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数据导出使用申请表
3.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数据导出使用字段表
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导出数据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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