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4-0202-2023-00057
  • 备注/文号: 闽教审〔2023〕2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3-29 17:03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的请示》(闽体职院〔2023〕1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目录的“举办者与学校”修改为“办学活动”,“学校党委”修改为“党委和纪委”,“学校校长”修改为“校长”,“学校机构”修改为“内设机构”,“学校系部”修改为“教学单位”。

  二、将序言修改为:“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福建省体育工作大队等单位,于200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以体育类专业为主体的省属公办体育类高等职业院校,承担为体育行业、健康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任务。学校秉承‘运动促进健康’的理念,坚持‘立足体育、服务行业、产教融合、实践育人’的办学定位,建立‘以体育技术技能为核心,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社会体育需求为目标,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办学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和地区优势,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专业品牌和学校特色,努力建设成为在全省职业院校中独具特色、在全国体育类职业院校中名列前茅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办学治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体育局主管,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举办者、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考核,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外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院、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修改为“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为主,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十二、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体育行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教材。”

  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建立“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模式。”

  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发挥人力、技术、运动场馆等资源优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赛事组织、健身指导、专业培训等全民健身活动,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注重文化育人,讲述中国体育故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建设具有体育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和精神文明工作,开展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修改为:“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不是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议题原则上应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分为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并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十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五项修改为:“(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修改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删去“每届任期4年”。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对教学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其他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措施等。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及教学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立项评选、推荐遴选。审议教学研究课题与教学改革课题立项、遴选等。

  (五)负责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二十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内设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学校管理、教学和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三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2个地方增加“教学”。

  三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三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工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教育工会章程》”修改为“《中国教育工会章程》”;“《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修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院”修改为“学校”;第四项的“学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修改为“(四)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宗旨”修改为“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三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院(系、部)是学校的基层管理组织,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具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三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学校系部负责本单位日常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行使以下基本职能”修改为“院(系、部)行使以下基本职能”,在(一)至(七)中明确“院(系、部)”或“院(系)”。

  三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动员和组织本院(系)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系)负责人在校党政的领导下,主持所在院(系)教学与管理、教科研和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全面工作,并组织实施院(系)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学校阶段性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所在院(系)的工作。”

  三十七、将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院(系)实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各院(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党支部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职工奖惩及年度考核、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院(系)下设各专业及教学团队,具体组织开展教学、科研以及教学实践活动。”

  三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四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完成学习任务,掌握技术技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教育部学籍规定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三、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四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修改为“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有聘用(劳动)关系”;“教职工”修改为“教职员工”。

  四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四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的“教职工”修改为“教职员工”。

  四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上级政策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薪酬、福利待遇。”

  第二项修改为:“(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第八项修改为:“(八)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教职工”修改为“教职员工”。

  五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学校上级补助。

  (三)学校事业收入。

  (四)学校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八)其他收入。”

  五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五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的工作机制。”

  五十五、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五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依法自主”、“交流与”、“或产教融合二级学院,探索与企业等单位成立混合所有制学院”。

  五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学校”。

  五十八、删去第六十一条。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六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

  六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印有校标及黄色魏碑体的‘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六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

  六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六十四、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六十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福建省”。

  六十六、将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六十七、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增加“福建省”。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