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下,陆续新建和改扩建了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有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寄宿制学校容量不足、配套设施短缺和服务管理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配备与学校管理,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效果,促进寄宿制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容量满足农村学生寄宿需求
各地要科学合理布局县域义务教育学校,确定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城区中小学扩容建设,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设施,科学规划寄宿制学校寄宿容量,满足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进入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努力消除因学校寄宿容量不足而使学生远距离走读上学、校外租房和家长陪读的问题,为寄宿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今年年底前为教学点配备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并组织教学点应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利用信息技术帮助各教学点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提高教育质量,基本满足农村边远地区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将继续向原中央苏区县、财政特别困难老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县倾斜。
二、规范学生宿舍设施配备与管理
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建设内容包含卧室、盥洗、厕所和管理人员用房,建设规模要满足实际寄宿需要,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闽教发〔2007〕113号)要求。男女学生宿舍应独立分区安排,不得混层居住。按照每1-2层配备管理人员。做到每生一张床、一个储藏柜,配备适量桌椅,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学生用水要满足卫生标准要求,具备城镇集中供水条件的,应使用城镇自来水管网集中供水;不具备城镇集中供水条件的,可使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备水源供水。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认真落实生管教师陪护制度、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学生请假和销假制度、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学校与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自我管理教育与日常规范检查。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构建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宿舍文化。
三、完善学生食堂设施配备与管理
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建设规模要满足实际就餐人数需要,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闽教发〔2007〕113号)要求。食堂加工操作间要配备清洗蔬菜、肉类、餐具的设施设备,且不得混用,生熟食品、主副食品加工设备要严格分开;食堂餐厅要设置满足学生用餐需求的餐桌椅,配备足够的通风、照明、排烟装置、卫生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学生食堂要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食堂工作岗位,根据学生就餐规模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
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禁止对外承包经营。实行校长责任制,落实学校负责人轮流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食品留样制度。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对学生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教职工不得挤占,确保农村寄宿生营养改善等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
四、提升农村寄宿学校服务管理能力
为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多形式多渠道为农村寄宿制学校足额配备或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和保安人员,切实提升学校服务管理能力。按照我厅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校生管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闽教人〔2010〕57号)要求配备生管人员。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个别尚存在低年级学生寄宿的学校,应适当增配生管教师,做好低龄儿童在校的生活护理工作。
学校要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配备足额专兼职安全防卫人员,严格执行门卫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车辆安全意识教育。切实丰富寄宿生课内外学习与生活,重视行为习惯培养,加强养成教育。
五、健全机制强化督导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财政、人事、卫生、公安等部门沟通,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食宿、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认真做好寄宿制学校扩容建设规划和工程项目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更新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切实予以保障。督导部门要将农村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和学校管理纳入督导评估内容,对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寄宿制学校进行宣传表彰;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及卫生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差的寄宿制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福建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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