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
闽政教督办[2017]14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7-08-23 11: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保障国家和我省“十三五”教育规划、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顺利实施,主动融入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引领和推动县域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闽委教综〔2006〕5号)精神,在总结我省“十一五”和“十二五”两轮督导考核经验的基础上,我办组织力量对2011年7月印发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督导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办法(修订)》和《福建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福建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简称“督导考核”)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督导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在依法依规、讲求实效、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第二章  督导考核内容

  第四条  督导考核主要内容是: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优化教育发展机制、提升教育发展质量的情况和效果。重点考察其对县域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领导力、对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落实教育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对履行“党政双责”既抓党建工作又抓教育业务的推进力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科学谋划,合理规划,补齐教育发展短板,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正确评价学校工作及教育质量。

  (三)提升教育治理水平。改革完善政府教育治理方式,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建立科学的补充机制和管理机制,提升校长、教师专业化水平,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

  (五)完善教育保障机制。落实教育经费投入的法定增长,各项教育经费投入到位、管理使用规范,保障教育用地,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装备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六)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中职教育内涵发展,终身教育稳步发展。

  (七)促进教育公平共享。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入学机会,让教育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八)强化学校党建工作。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章  督导考核实施

  第五条  县级自评。各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要对照督导考核标准按年度开展自查自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评报告报送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  市级核查。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省级督导评估抽查对象开展市级核查,于4月30日前将市级核查材料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其他县的督导考核。

  第七条  省级督导考核。在市级核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组建督导考核组,进行实地督导考核。“督导考核”与“对县督导”原则上合并进行,程序与“对县督导”省级督导评估相同,即:确定对象(“双随机”方式抽取)——前期准备——实地督导考核——印发督导反馈意见。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参加省级督导考核的汇报会和反馈会。

  第八条  督导考核材料

  (一)接受市级核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的述职报告;2.“督导考核”登记表(另行印发)。

  (二)接受省级督导考核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的述职报告;2.“督导考核”登记表;3.市级核查材料。

  第九条  接受监督。实地督导考核期间,督导考核组应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公告》,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督导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督导考核结果的认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分类意见,将全省县级单位分为三个类区(分类名单见附件)。

  1.优秀。一类地区得分90分及以上,二类地区得分85分及以上,三类地区得分80分及以上。

  2.良好。一类地区得分85~89.9分,二类地区得分80~84.9分,三类地区得分75~79.9分。

  3.合格。一类地区得分60~84.9分,二类地区得分60~79.9分,三类地区得分60~74.9分。

  4.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等级: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省级督导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

(修 订)

考核指标

评  价  要  素

1.坚持教育

优先发展

(10分)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教育改革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各类教育规划(3分)。

(2)书记主持县委常委会(或办公会)、县长主持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专题研究教育工作,书记、县长每年开展教育工作专题调研(2分)。

(3)推进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工作重大决策通过调研、咨询、论证、听证等相关程序;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5分)。

2.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

(10分)

(4)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3分)。

(5)谋划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办学行为“五规范”,有效遏制义务教育择校现象(3分)。

(6)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2分)。

(7)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工作责任机制,维护学校师生安全(2分)。

3.提升教育

治理水平

(15分)

(8)改革完善教育治理方式,使学校成为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3分)。

(9)建立健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成员联系挂钩学校制度,解决学校实际困难和问题(4分)。

(10)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教育工作责任制,教育、发改、财政、公安、民政、编制、人社、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县域内各类教育,特别是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到位,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抓教育工作实绩列入绩效考核体系,执行效果好(4分)。

(1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条例》,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履职,加强对督政、督学、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4分)。

4.加强教师

队伍建设

(15分)

(12)督促有关部门按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贯彻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5分)。

(13)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义务教育教师、校长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中心小学与完全小学(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制度(3分)。

(14)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3分)。

(15)教师各项待遇、津贴得到有效落实,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4分)。

5.完善教育

保障机制

(15分)

(16)确保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的法定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各类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合理,土地出让金收益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督促有关部门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8分)。

(17)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和建设,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交钥匙”工程(5分)。

(18)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和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中应列入教育项目,并按序时进度如期完成(2分)。

6.全面提高

教育质量

(15分)

(19)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比达到省定要求(5分)。

(20)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4分)。

(21)推动普通高中改造提升、达标建设和课程改革实践,实现高中教育优质发展、特色发展(3分)。

(22)普高与中职招生规范、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中职学校通过省级达标认定,中职学校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高(3分)。

7.促进教育

公平共享

(10分)

(23)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90%(2分)。

(24)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2分)。

(25)按规定建设特教学校;实施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省定标准(4分)。

(26)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助学资金管理(2分)。

8.强化学校

党建工作

(10分)

(27)按照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管党建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和指导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2分)。

(28)推进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创新学校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保障学校党建工作经费(3分)。

(29)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落实党管学校干部原则,加强学校党政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3分)。

(30)构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开展教育行风评议活动,落实校务公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2分)。


附件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

县(市、区)分类名单


一类县(1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

二类县(25个):

闽侯县、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罗源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梅列区、永安市、新罗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县(50个):

闽清县、永泰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南靖县、东山县、华安县、平和县、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仙游县、三元区、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 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长汀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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