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语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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