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推动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对象和范围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对象仍为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同时,考虑到不少边远镇区条件相对艰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边远镇区所在地教师纳入补助对象,努力惠及更多教师,稳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任教。
二、关于补助标准
(一)乡村教师(含各地纳入的边远镇区)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补助标准,2018年1月起全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2019年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平均不低于500元。
(二)各地要针对省定补助标准出台差别化补助办法,不搞平均主义。要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充分考虑学校距离城区远近、交通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重点向海岛、山区等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倾斜,同时,综合考虑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通过差别化补助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效益,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实绩越好,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三、关于省级财政奖补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仍由省财政予以综合奖补。省财政按年度教育事业统计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有乡村教师数予以奖补。2017年补助标准低于每月300元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会同省教育厅据实清算后收回,统筹用于以后年度补助支出。2018年奖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平均400元,2019年提高到每人每月平均500元。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及时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是针对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专门设立的补助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乡村教师的关心,对乡村教育的重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通力协作,把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落到实处,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切实落实政策。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不得以乡镇工作补贴抵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未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市、区)要从2018年1月份起按新标准实施;已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但补助标准低于新标准的县(市、区),应按照新标准开展补助工作;已高于新补助标准的县(市、区)不得降低。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强化责任,统筹协调,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长效机制,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强化审核监督。各地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各地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财政、人社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审核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公示补助实施情况,保证补助发放不走样,取得实效。
(四)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乡村教师从教行为,培育良好校风、师风、教风。要不断完善和实施好教师管理绩效考评制度,落实聘后管理等规定措施,充分调动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提升乡村教育教学质量。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宣传政策,展示实施成效,让更多教师了解政策,让更多人关注乡村教育、关心乡村教师,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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