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核准稿)>的请示》(闽信息院办〔2019〕1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2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3月5日
附件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核准稿)
目 录
序 言 …………………………………………………… 2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办学活动 ……………………………………… 3
第三章 领导体制 ……………………………………… 3
第四章 运行机制 ……………………………………… 6
第五章 民主管理 ……………………………………… 7
第六章 教职员工 ……………………………………… 8
第七章 学 生 ……………………………………………10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11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11
第十章 学校标识 ………………………………………12
第十一章 附 则 ……………………………………… 13
序 言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由福建电子工业学校、福建工程学校、福建省商业学校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于2003年2月合并设立,为福建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院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商旅文创相结合,以信息技术和闽台合作为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最早源于1906年创办的福州青年会书院。百载春秋,薪火相传。学校凝聚起“传承菁华、开放包容、知行合一、协同创新”的学校精神,形成了“团结敬业、追求卓越”的校风、“爱生乐教、严谨治学”的教风、“敦品精技、弘毅致强”的学风和“爱岗热忱、精细高效”的工作作风,秉承“厚德强能”校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文化兴校”的办学理念,本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拓展职业教育培训,实施应用技术服务”的办学定位,按照“把学校办到实验区、把专业建在产业链、把课程融入岗位群”的办学思路,朝着“人才培养全国一流、社会服务成效显著、两岸交流合作典范”的目标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福建信息职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Polytechnic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FJPIT。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06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fjpit.edu.cn。有龙腰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06号)、杜园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村118号)和平潭校区(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大道西段1号)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对学校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考核,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实行全员育人制度,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拓展职业教育培训、实施应用技术服务”为办学定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学校推行学分制、“双证书”等制度。
第十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构建面向区域发展的专业群体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知行合一,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学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为区域行业和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社会成员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建设具有职业教育和地域特色的校园文化,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区位优势,着力先行先试,深化合作办学,拓展对台研究,提升闽台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加大开放办学力度,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境外合作交流渠道,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教学教辅部门等部门和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学校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部门和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研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机构实行处长(部长、主任、馆长等)负责制。处长(部长、主任、馆长等)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不是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校党委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制定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若干院(系)。院(系)是学校的基层管理组织,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具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所在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院(系)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院(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院(系)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
院(系)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总支副书记主持。院(系)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系)党总支委员,不是委员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列席院(系)党总支会议。不是委员的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院(系)党总支会议。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三十七条 院(系)主任在校党政的领导下,主持所在院(系)教学与管理、教科研和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全面工作,并组织实施院(系)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学校阶段性各项工作任务。
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所在院(系)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会议成员为院(系)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院(系)综合办公室主任、院(系)分团委书记。院(系)党总支纪检委员为会议应列席人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项应邀请院(系)工会分会主席列席;其他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院(系)书记与院长(主任)共同确定。
会议议题由院(系)党政班子成员提出,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系)主任共同商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由院(系)书记或院(系)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做出决定。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上级工会和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委员会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承担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共青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
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上级政策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薪酬、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和培训体系,为广大教职员工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构建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八条 兼职教师、编外聘用人员、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四)恪守学术诚信,强化职业素养,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院、系两级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委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合作办学理事会,支持院(系)建立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校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下设若干地区校友分会。
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凝聚校友力量,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友文化。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集办学资金。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享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提升校园信息化水平,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加强节能管理,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意指学校以德立校,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本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印章图案,由“内部三角结构”“树苗”“中英文院名”三部分组成。整个标志以蓝色为主体,辅以橙色。如下图所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蓝色两种标准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标和中文校名。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一路向海》。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18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视觉识别辅助图形为主体带着信息属性的多彩海浪元素。如下图所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由学校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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