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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_ 重要文件_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闽教法〔2022〕13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09-08 16:06 浏览量: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特此批复。 

  附件:福州英华职业学院(2022年校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校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关口内西山12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由福州市英华校友会举办,是从事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英华优良的办学传统,走自主创新的办学道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发展定位:学院坚持“传承英华文化底蕴,重塑百年名校品牌,培育德技兼备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群建设为重点,以培养社会需求人才为导向,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为保证,扎实推进产教融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依法治校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校园建设和育人环境的全面提升,全面建成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民办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院的招生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学院设置信息技术系、艺术与建筑系、经济管理系、教育与外语系、医疗护理系、思政课教研部和公共基础部等7个教学单位,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调整和设置专业。学院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福州市英华校友会;学院注册资金:2966万。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院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以学历继续教育为辅,同时兼办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学院学历教育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数由本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条件提出,报经上级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制:招收国家统招计划高中和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学制为三年;招收统考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及社会需要调整学制。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校之间的交流和国际教育合作,不断拓展办学渠道。 

  第十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及变更、权益转让办法:举办者不求回报,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再发展,并依法依规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办学,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三章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等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教思政〔2020〕2号)及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闽委组发〔2020〕53号)和福建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委。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员实际人数,以系部和处室为单位,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选优配强学院党委班子。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院务委员会和监事会,其中学院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1名副书记主要负责学生工作。院级党员领导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班子。按规定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等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 

  学院党委按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院务委员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健全沟通协商和监督机制。学院建立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着力提升基层党建质量。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者或其代表不超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院长、书记为当然董事,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是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按照董事会决定履行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转达意见。董事缺席董事会议和未参加董事会工作达一年者作自动离职论,由推选单位另行产生替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董事会议事决议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做出。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院务会主任,并决定奖惩; 

  (二)变更举办者;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专人保管存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除法定参会成员外),并决定奖惩; 

  (二)制定、修改学院章程,核准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成员;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董事会聘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院务委员会,民主决策院务。 

  学院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院长担任,其产生与变更应经董事会表决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并通过院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五)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突发事件报告、应急处置及协调等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制,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结合办学需要,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任职资质、聘任要求、待遇保障、教师发展、队伍管理及其他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需要制订学生管理制度,细化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需要,建立师生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办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其它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五十五条 学院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的规定,以及捐资者的意愿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院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及举办者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不允许搞账外账;同时严格按照董事会《关于加强董事会对学院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和《关于学院预算外收支管理若干规定》执行,由院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型、地址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四条 本学院因存在上述情形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六十八条 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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