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审〔2022〕2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12-07 15:53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漳卫职综〔2022〕1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2007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修改为“2007年更名为漳州卫生职业学院,2020年被确定为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学校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专业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漳州、面向福建,不断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办学水平,为漳州市及福建省医疗卫生事业及健康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保障。”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方向,确定‘立足漳州、服务福建、面向全国,致力于为医药、卫生、健康3个产业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撑,形成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为辅的3个办学类型,培养理论扎实、技能熟练、文化浸心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坚持内涵质量发展、特色创新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教学基础雄厚、办学特色鲜明、文化传承有效’的优质医学名校”。 

  三、序言增加第三段:“学校现行章程2016年6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0号(漳州卫生职业学院)》(闽教法〔2016〕48号)予以核准,2022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四、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五、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 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大专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以医药卫生大类为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和教育与体育大类为辅的专业”。 

  六、将章程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漳州市西洋坪路12号”修改为:“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漳州市西洋坪路29号,邮编:363000”。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学历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主要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终身教育、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八、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职责,办人民和社会满意的学校”。 

  九、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为:“第七条 学校秉持‘厚德、励志、笃学、尚能’的校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致力培养医药卫生及健康相关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教学基础雄厚、办学特色鲜明、文化传承有效’的优质医学名校”。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一、将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合法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对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及申诉,负责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对违纪案件进行审查,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将“第五章 管理体制”修改为“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应当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五)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件的申诉和仲裁,以及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二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师资交流、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育信息、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二级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二级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积极谋求优质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精; 

  (二)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师资队伍(专业梯队)建设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思政、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在学校统筹规划下,完成各级各类专业、课程、实训基地等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按学校要求,制定并上报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二级系部间、二级系部与社会间的合作办学和科技服务,提高办学质量;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二级系部设党总支书记一人、主任一人。党总支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是二级系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二级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系部可设副书记、副主任若干人,协助党总支书记、主任履行职责”。 

  三十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系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系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在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 

  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对本系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实训中心、图书馆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三十六、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 

  三十七、将“第六章  经费、财产和后勤管理”修改为“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三十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三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 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十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捐赠资产和其它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四十四、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十五、将“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修改为“第七章 学校标识”。 

  四十六、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校歌为《天使的翅膀》,作词刘生良,作曲刘艳青。” 

  四十七、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九、章程各条按修改后顺序,重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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