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西职院政〔2022〕7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83年11月的闽西职业大学, 2004年2月龙岩工业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78年的龙岩地区工交大专班)并入闽西职业大学,更名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5月福建龙岩财经学校、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整体并入学校。学校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6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20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根植中央苏区的高水平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一技在手的新时代阳光工匠’的培养要求,坚持‘闽大观’的管理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目标,全方位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超越,争创职业本科大学,把学校打造成‘闽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区、中心城市文化核心区和现代红色工匠锻造区’。”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闽西职院),英文名称为Mi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校法定注册校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邮政编码为364021。学校网址为http://www.mxdx.net/。”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围绕产业建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思路,主动对接龙岩市发展定位和发展布局,构建专业群,推进以群建院,促进群内专业融合发展。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召开由行业企业专家、专业带头人等组成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论证,向学校提出,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着力推动政行企校共建共享,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教学基地,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利用产教融合联席会、产业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促进技术技能积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类机构的负责人;”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和健全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才能作出。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学校党政相关领导、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拔尖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查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审议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成立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产教融合的指导、评议机构,由学校领导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完善产教融合制度,健全产教融合工作机制;
(二)审议产教融合工作实施方案,审议产教融合重大合作项目;
(三)统筹产教融合资源,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对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产教融合重大社会服务项目的立项、结题验收;
(五)开展产教融合工作业绩考核,审议产教融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六)其他需要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和教辅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依法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二级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二级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十九、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实行党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委会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在编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学校编外聘用的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退休、解聘、转岗、待岗等制度。”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爱国守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项修改为:“(三)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人师表,弘扬高尚师德师风。”
第六项修改为:“(六)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教育,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二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闽西红土地优良传统为主线的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才、身心和谐发展。”
二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开展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就业创业和身心健康等服务;开展帮困奖优,为在学习、生活、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修改为:“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等活动。”
三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种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三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产业学院等运行机制,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不断提升校企协同育人质量。”
三十七、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出中国职业标准和老区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促进教育国际化。”
三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及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三十九、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专业带头人、行业或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指导。”
四十、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校训为‘弘毅笃行、技精业成’,学校校风为‘红旗不倒,理实交融’。”
四十一、将第七十七条 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标识由‘U’字变形构成学校原校址——‘团结渠’的抽象外形,整体形状融入水在渠中蜿蜒奔流、生生不息之态,意为莘莘学子在校潜心钻研、磨炼技艺;右上方开口表示学子学有所成,众流归海。上方为龙岩工交大专班、卫生大专班启动时间1978。”
四十二、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校徽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圆形校徽由标识、中文校名、英文校名构成,标识居中,上方环绕中文校名‘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下方环绕英文校名‘Mi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教师为红底金字,学生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校徽为校名‘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为红底金字,学生为蓝底白字。”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歌为《最美时光》。”
此外,对章节、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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