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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_ 重要文件_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闽教审〔2023〕6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1-19 16:15 浏览量:3737

福建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师办〔2022〕100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师范大学之一,前身是1907年清朝帝师陈宝琛创办的福建优级师范学堂,后由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福建协和大学、福建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福建省研究院、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国立海疆学校、福州大学等单位几经调整合并,于1953年成立福建师范学院,1972年更为现名。2003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2年成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4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201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爱国奉献、为人师表的光荣传统,践行‘知明行笃,立诚致广’的校训,弘扬‘重教、勤学、求实、创新’的校风,强化教师教育等办学特色,培育英才、繁荣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富有鲜明特色的综合性全国一流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简称为福建师大、福师大;英文名称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FNU。”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校本部设有旗山校区和仓山校区。”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特色立校、创新强校、质量兴校’战略,推进‘教学改革、科技创新、学科提升、开放办学、文化引领、科学治理’工程,实施办学质量与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九、将第九条修改为:“ 学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做强做优教师教育,积极服务基础教育发展,着力办成高素质教师培养的示范地、教师教育综合改革的实验区、教育决策咨询的思想库。” 

  十、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学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门类。”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宽领域、多渠道、高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努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国际化人才。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打造国际中文教育品牌,积极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海外人才。” 

  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知识。”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构建文明和谐校园。”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和二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领导、组织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第一款第九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发展规划处处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十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与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公共服务机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重要事务。”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学风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党政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可担任学术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三款第八项修改为:“(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四款修改为:“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岗位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评定:” 

  第四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自主设立各类教改项目、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二十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重要事项的审议工作;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决策咨询、评议、评审和协调工作;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各级各类岗位聘用工作;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学术争议的申诉并进行调查,解决学术纠纷。上述专门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在学校党委领导、省学联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召开听证会或邀请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列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发展。” 

  二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使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规定收益处置的权利。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二十九、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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