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厦门理工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厦理工〔2022〕108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厦门理工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厦门理工学院创立于1981年10月15日,前身鹭江职业大学。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并更名为厦门理工学院,在厦门市集美区开辟新校区,奋力谱写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新篇章。2011年,获批为国家首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201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18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入选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坚持‘根植厦门、融入厦门、服务厦门、贡献厦门,辐射闽西南,为福建乃至全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服务定位,积极探索产学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拓展对外合作办学。”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造就集知识应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职业岗位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核心能力为一体,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校实行以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的目标定位是:建成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行省市共建,以厦门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任免学校负责人。
(五)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一、将第十二条的第二款修改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第四款修改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五款修改为“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和进行人员配备。”
第六款修改为“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七款修改为“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社会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款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责,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主动服务厦门市、福建省乃至全国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四)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六)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确定‘优势的工科、特色的文科、扎实的理科、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学科定位。
学校学科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交叉学科等门类。”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动对接校友及企业资源,助力厦门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升级。”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着力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培育彰显理工特色和闽台特点的文化品牌,塑造‘有梦想、有品质、有担当、有情怀’的厦门理工共同价值,为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发挥区位优势,先行先试,着力打造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地区高等教育、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积极推进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来华留学教育。”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审议纪委工作报告,由党委常委会召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的最后一段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学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的第二款修改为“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科研水平。”
二十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专门委员会章程或规程。
(七)审议并推荐重要学术奖励或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八)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和调整,指导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及其他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段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指导研究生教育及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二)审议、指导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指导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和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评选推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
(四)审议、指导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建设,评选推荐优秀课程、教材和教学案例(库)等项目。
(五)审议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产生重大变化的规章制度。
(六)评审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类奖项。
(七)监督研究生教育教风、学风建设,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八)审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等评选事项。
(九)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段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最后两段修改为“学校设立校、院(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制定实施校、院(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三十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三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四、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并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一)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三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职工考核的首要标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依据学校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三十七、将第四十七条的第一款修改为“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六款修改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款修改为“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三十八、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诚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树立良好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开展学术研究。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
(四)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十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加强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重要作用。离退休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四十一、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坚守诚信,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国际学生。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四十四、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十五、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育人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四十六、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十七、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各类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应遵守校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十九、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应凝聚校友、服务校友,充分发挥校友对于学校的作用,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和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五十、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五十一、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学校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五十二、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三、将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人文校园。做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保障工作。”
五十五、将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段修改为“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细长横向椭圆形证章。”
五十六、将第六十八条的第二段修改为“主旗:为中国红(色标CMYK值为0.100.100.10)长方形旗帜,旗面印有黄色的中英文(中文采用毛体字体,下同)校名全称,排列方式采用中轴对称排列。”
五十七、删去第六十九条。
五十八、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10月15日。”
五十九、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十、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六十一、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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