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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医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_ 重要文件_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医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闽教审〔2023〕22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3-29 17:07 浏览量:699

厦门医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厦门医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的请示》(厦医〔2023〕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厦门医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厦门医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厦门医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校园总占地面积885亩(现有占地面积520亩,二期规划用地365亩),依山临海,环境优美。学校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药学、预防医学为主,以海洋药学、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口腔医学技术为特色,立足厦门、面向福建、辐射全国,致力于为医疗卫生行业和医药、健康产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 

  学校前身为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学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898年鼓浪屿上创设的医学专门学校;1953年整合成立福建省厦门卫生学校;2007年升格为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3月升格为厦门医学院。历经120多年的办学历程,薪火相传,自强不息,先后为社会培养了三万余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近年来,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学校’‘ 第一批省级平安校园’‘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继往开来,学校将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德厚立人,术湛立业’的校训, 倡导‘阳光、大气、善良、感恩’的校风和‘忠诚、团结、实干、创新’的学风,培养对国家尽忠、对父母尽孝、对单位尽责、对患者尽心的‘四尽’医药卫生人才,通过高位嫁接,实现弯道超车、跨越发展,走出一条‘医、护、药、技’多学科特色发展之路,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区域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高校。” 

  二、在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后增加:“简称为厦医。” 

  三、将第二条的“学校域名:xmmc.edu.cn”移至第三条句末。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医学高等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坚持‘五育并举’,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立足厦门、面向福建、辐射全国,致力于为医疗卫生行业和医药、健康产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区域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高校。”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一款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委驻厦门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九、将第二十五条第七款修改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公共应急、反恐怖防范、消防应急、防洪防台风等应急预案,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将第二款修改为:“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重要学术事务。” 

  将第三款修改为:“审定专业招生计划与实施办法。” 

  将第四款修改为:“审定重大教学与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评议办法。” 

  将第七款修改为:“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称聘任、人才学术水平评价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段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科建设规划、伦理安全审查、实验项目安全、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二级系(部、学院)、直属附属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六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 

  (二)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发展规划,审议拟增设本科专业。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方法等改革方案。 

  (四)指导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工作。 

  (五)审议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政策及有关业绩奖惩等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学校教学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以及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科教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工作机制按其章程执行。”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下列原则依法设置、调整本科专业: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一)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作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任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二)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1.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2)区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的支柱、新兴、特色产业的相关专业。 

  (3)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填补福建省空白的专业。 

  (4)经过调整或改造具有良好办学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传统专业。 

  2.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预警或布控的专业。 

  (3)与学校现设专业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相似度高的专业。 

  (4)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基本办学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 

  3.暂停招生或申请撤销的专业有: 

  (1)就业面窄,毕业生就业专业相关度低的专业。 

  (2)本科专业评估认为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 

  (3)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应申请撤销。”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二级系(部、学院)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行政工作。” 

  十七、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二级系(部、学院)二级系(部、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系(部、学院)党政联席会是二级系(部、学院)的决策机构。系(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系(部、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合作和奖惩等事项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研究决定直属附属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负责直属附属医院院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和监督以及组织宣传科、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教学科研管理部、纪检监察室等五个部门的中层(正职)选拔任命前的把关、审核。”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直属附属医院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管理。”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新增第三款:“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学习、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将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原第五款改为第六款,原第六款改为第七款,原第七款改为第八款。 

  将原第八款删除。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将第二款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将第三款修改为:“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理念,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尊重和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第四款修改为:“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新增第五款:“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将原第五款改为第六款,原第六款改为第七款。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严格实施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 

  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捐赠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单位资产。” 

  二十八、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制度,规范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十九、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改善基础设施,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好的条件。” 

  此外,对条文的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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