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莆田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闽教审〔2023〕24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4-07 15:11

莆田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莆田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莆院〔2023〕1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莆田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 

  莆田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莆田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莆田学院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章第三条的“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1133号。”修改为“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 

  二、第一章第五条的“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后新增“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一章第七条新增“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将“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修改为“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四、将第二章第十五条的“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莆田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 

  五、将第二章第十八条的(一)修改为“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将(三)修改为“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用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第二章第十九条新增“(六)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七、将第三章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 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校纪委和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专员办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八、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莆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福建省监委驻莆田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受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依规依法予以处置。” 

  九、将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监审处处长”修改为“纪检监察室主任” 

  十、将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十一、将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将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后增加“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 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三、将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的“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后新增“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 

  十四、将第六章第五十四条后新增“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五、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后新增“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 

  十六、将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的“学校经费来源以莆田市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十七、将第七章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 

  十八、将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的“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八章第七十条的“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教育部审批。”修改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报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十、将第八章第七十五条的“学校设立校友会。”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增加“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入来源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根据章程开展资助学校改善办学设施和条件,资助重大研究和开发项目,奖励在教学、科研、产业化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职工,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及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等活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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