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章程修正案核准的请示》(闽农林大综〔2023〕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附件
福建农林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农林大学前身是1936年创办的私立福建协和大学农科和1940年创办的福建省立农学院,1952年经院系调整组建福建农学院,1958年省委省政府以福建农学院森林系为基础,成立福建林学院。1994年福建农学院更名为福建农业大学。2000年福建农业大学和福建林学院合并为福建农林大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秉承艰苦奋斗、敬业奉献、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弘扬‘明德 诚智 博学 创新’的校训精神,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知识创新的研究基地、关键技术的攻坚基地和高新技术的孵化基地。”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简称:福建农林大,英文名称: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FAFU)。学校网络域名:fafu.edu.cn。”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邮政编码:350002。学校设有福州金山校区、旗山校区、泉州安溪校区,有南平延平、三明尤溪、漳州芗城、漳州南靖、南平西芹林场、三明莘口林场等科教实践基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布局、校址等,校址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教学、科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科研反哺教学,建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体系,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学的根本要求,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致力于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的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生教育。”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以农林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学科专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招收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制定学历颁发和学位授予标准,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一体推进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农科教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十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发挥对台交流合作前沿和地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独特优势,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十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构建和谐校园。”
十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将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福建农林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简称‘监察专员办’)是学校的专责监察机构,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监察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校长主要职责(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修改为“(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或决定事项”第5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修改为“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增加一项,作为(一)审议或决定事项第8项“科学研究涉及的科技伦理审查有关事项。”
二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修改为:
“(一)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结果。
(二)审议申报、动态调整学位点等事项,对目录内外二级学科设置作出决定。
(三)审核并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核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审核并做出确认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审议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为“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九、将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公共服务”修改为:“教学辅助”,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三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辅助机构数内自主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并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三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学机构数内自主设置教学机构,并自主设置科研机构。承担公共教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任务的,可设置相应的教学单位,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学院主要职责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议事决策机构,按学校规定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建、思政等问题的决策会议。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等问题的决策会议。”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内部的教学、实验、实训等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设置原则,自行设置和调整,报学校备案。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三十七、删去第三章第七节。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四十一、删去第五十六条。
四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按‘采管分离’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完善相关项目的验收规程。优化资源调配,推行厉行节约、资源共享、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有关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学校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和担保,任何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四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教职工权利第(一)项修改为:“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教职工义务”增加第(一)项“(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非编在岗教职工的管理、聘任、考核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四十七、将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四十八、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的依据。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规范人才引育,严把人才的政治关、师德关;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育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四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十、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二)项修改为“(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十一、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公共财产、秩序和安全。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端正学风,不做弊、不造假,恪守学术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三全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五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修改为“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或咨询、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力,履行相关义务。”
五十五、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
五十六、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基金会的款项主要来源于海内外校友、乡贤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用于开展奖教奖学奖研,助教助学助研,支持学校教学、研究、设施条件建设,以及合作办学等促进学校发展的活动。”
五十七、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本专科生为白底红字”修改为“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蓝底白字,其他学生为白底红字。”
五十八、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五十九、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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