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的请示》(闽信息院办〔2023〕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由福建电子工业学校、福建工程学校、福建省商业学校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于2003年2月合并设立,先后入选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和‘双高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等,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商旅文创相结合,以信息技术和闽台合作为特色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最早源于1906年创办的福建官立商业学堂、福州青年会书院。百载春秋,薪火相传。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善学善行;以教为先,治益求精’办学理念、‘树人育才、服务区域、办出特色、社会满意’办学宗旨、‘多元交融、传承创新、绿色共享’发展理念,秉承‘厚德强能’校训,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打造成为一所‘产业发展重要引擎、人才培养全国一流、两岸职教合作前沿、社会声誉卓著的高水平高层次职业院校’。”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行全员育人制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以‘立足福建、融入平潭,打造支撑产业‘智变’、服务区域发展和两岸融合的‘信谷’,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办学定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大力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并积极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国(境)外学生培养。”
六、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办学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地方政府、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依法获得的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考核与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删去第二十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第二项删除。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承担学校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修改为“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相应职责”,删除第二款内容。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从第三章移至第四章,作为第二十七条。
十八、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合并,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党委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制定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并,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党委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召开会议。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院(系)主任”修改为“院(系)的院长(主任)”,并将第二款内容调整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所在院(系)的工作。
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依据教育部和校党委示范文本制定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并按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党总支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二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二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
二十八、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律、章程和条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生会组织是党的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由同级团委和上级学联具体指导,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组织包括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两级组织。”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共青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受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根据相关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三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三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三十七、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三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
三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和培训体系,为广大教职员工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构建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四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四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四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四十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第六项修改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逐级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十八、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
四十九、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
五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生经审批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
五十三、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五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政府部门、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五十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合作办学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五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五十八、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
五十九、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六十、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六十二、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六十三、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六十四、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六十五、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
六十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
六十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意指学校以德立校,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本位,既重视师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也重视师生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塑造‘品德好、能力强’的师生新形象。”
六十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校标为圆形印章图案,由‘内部三角结构’‘树苗’‘校名(含英文简称)’三部分组成,凸显学校三校合并、信息特色、厚德强能等特征与和谐发展理念。标志以蓝色为主体,体现了信息技术特色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愿望;辅以橙色,寓意热情奔放、充满活力。”
六十九、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七十、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
七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七十二、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11月18日,以1906年为校庆元年。”
七十三、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视觉识别辅助图形为主体带着信息属性的多彩海浪元素,既有体现三江汇流、三校合并的寓意,又含海洋包容并进、博大胸怀之意,与校歌《一路向海》形成呼应。海浪元素呈现‘e’字符号,代表学校信息属性。信息蓝、阳光橙、生态绿,体现了学校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
七十四、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五、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
七十六、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
七十七、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外,对文本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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