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闽教审〔2023〕30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5-10 13:53

龙岩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岩学院综〔20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5月8日           

  附件 

  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修订稿) 

  一、章程序言修改为:“龙岩学院坐落于著名革命老区——福建省龙岩市,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龙岩师范专科学校(简称龙岩师专),后几经调整,1994年更名为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福建资源工业学校并入,2004年升格为龙岩学院。 

  学校坚持‘根植红土、致力应用、彰显特色、服务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龙岩、辐射全省、面向全国,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员工等,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将第三条修改为: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北路1号。邮政编码:364012 。 

  学校网址为http://www.lyun.edu.cn。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五、新增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依法治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七、删去第七条。 

  八、新增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九、新增第八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全面履行高校基本职能,服务新福建和龙岩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需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新增第九条:“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高质量发展需求。” 

  十一、新增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十二、新增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十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施的教育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办学结构,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并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十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大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学科,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及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 

  十五、删去第十条。 

  十六、删去第十一条。 

  十七、删去第十二条。 

  十八、新增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十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办学活动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 

  二十、将第十五条的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项删去“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表述。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的第(一)项修改为:“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第(二)项修改为:“按规定提供办学经费和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第(三)项修改为:“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新增三项:“(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七)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二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政治关,推动健全学校自我约束机制。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 

  (十一)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全面领导,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民主管理,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五、新增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十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将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经济全过程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将第(五)项修改为:“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将第(八)项修改为:“组织开展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二十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龙岩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福建省监委驻龙岩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线索和案件,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十九、将第二节第二十八条调整至第一节第二十七条,修改后表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法律、法规产生,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三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三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校级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每年召开1次。具体设立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三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拓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同时定期召开团代会。” 

  三十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及教辅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按照各自部门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合并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变更或合并、撤销二级学院等。” 

  三十八、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调整条款顺序及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十九、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专任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体部分。” 

  四十、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按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向校内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业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为人师表,践行“三全育人”,做“四有”好老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删除‘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表述。” 

  四十二、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等其他各类聘用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十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对在办学治校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营造积极向上、民主自由和开放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护教职工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权益,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十五、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十六、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八、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完善育人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及特殊困难学生帮扶等服务,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 

  四十九、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关心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减、补等方式予以资助,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十、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十二、将第七章第六十九条调整至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校友是指在龙岩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五十三、新增第六十条:“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龙岩市民政局登记的、由龙岩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积极开展工作,促进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互动、合作与发展。校友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校友会章程规定。” 

  五十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十五、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五十六、将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新增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八、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龙岩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学校委托管理和开发学校经营性资产,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或产业化。” 

  五十九、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十、新增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统筹资源配置,开源节流,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六十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质量,为教学与科研活动服务,为教职工与学生服务。” 

  六十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县乡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六十三、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六十四、删除第六十八条。 

  六十五、第六十九条调整至第五章第五十九条修改表述。 

  六十六、将第七十二条的“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修改为“龙岩师专”。 

  六十七、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标和中英文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六十八、新增第九章规章制度。 

  六十九、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起草,经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党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将第七十八条增加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七十一、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龙岩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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