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电学院办〔2023〕15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7月6日
附件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前身泉州电力学校,系1984年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决定,由福建省电业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班负责筹建福建电力中等专业学校,并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水利电力部批复同意。2003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在泉州电力学校办学基础上设立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院名称为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福建电力职院’,英文全称为‘Fujian Electric Powe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英文缩写为‘FEPVTC’。”
四、将第三条、第七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学院法定所在地是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329号,邮编362000。学院实行两个校区两个基地办学,分别是丰泽校区、洛江校区和清源实训基地、乐峰实训基地。学院网址是http://www.fjdlzy.edu.cn。”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监督管理。”
六、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学生为本、致用为要’办学理念,践行‘厚德、强技、求是、拓新’校训精神,依托行业优势,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培协同、育训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事业需求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七、将第十条删除。
八、将第二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和第八章“学院办学活动”合并为一章,作为第二章“办学职能”。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将第十二条删除。
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院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录取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十二、将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十三、将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四、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构建与产业需求匹配度高的专业群体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十五、将第十六条删除。
十六、将第十七条相关内容调整至第五条。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坚持产教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精神,践行学院‘厚德、强技、求是、拓新’校训,建设具有职业教育和行业特色的校园文化,服务国家和地方、行业文化繁荣发展。”
十八、将第三章“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调整至“总则”,由“章”改为“条”,作为第五条,具体条款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一)学院举办者的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
3.任免、管理学院校级领导;
4.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
5.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二)学院举办者的义务:
1.协调指导学院的职后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
2.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确保学院的经费来源;
3.支持学院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4.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
5.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
6.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1.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面向社会,立足电力,依法自主办学和开展职业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3.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4.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5.依法自主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6.按管理权限,对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8.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培训、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9.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
10.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11.依法接受捐赠,对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12.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13.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4.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执行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标准,保证教育教学及培训质量;
3.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财政拨款、培训经费和收取的学费及其他收入,收入和支出实施预算管理,并依法接受举办者对学院资金收支预算、财务活动的监管;
5.遵守国家及地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6.保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7.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十九、将第四章“组织机构、管理机制”改为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分为四节:第一节“领导体制”,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节“运行机制”,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节“学术管理”,包括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节“民主管理”,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从第四章移至“总则”,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分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学校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研究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学生社团依法开展工作。”
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党委会主持学院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分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拟订学术政策,包括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教研科研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七)根据其章程相应开展其他活动或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
三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三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经民主程序产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章程另行制定。”
三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三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若干系部。系部是学院的基层管理组织,在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具体开展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三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学生的奖惩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定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系部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领导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十、将第三十八条分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系部党政联席会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主持所在系部教学与管理、教研科研和社会服务、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并组织实施系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四十三、将第四十一条删除。
四十四、将第五章“教职工”、第六章“学生与学员”合并为一章,作为第四章“人员”,包括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六条。
四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四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职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
四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五十、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会代表全体教职工与学院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执行学院制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管理规定和其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五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五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五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五十六、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作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技能实践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五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按教育部学籍规定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出具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十九、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在学院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十、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扶持。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六十一、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六十二、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六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六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十六、将第七章“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改为第五章“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包括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五条。
六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2000年以后办学经费从财政部划转至省级财政。”
六十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七十、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七十一、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七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七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
七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
七十六、将第六十七条删除。
七十七、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重视学风建设,拓展学生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学质量。”
七十八、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积极构建产学研创用密切结合的办学模式,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行业企业发展服务。”
七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
八十、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八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
八十二、新增一章,作为第六章“学院与社会”,本章新增条款为:
“第七十六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会,支持系部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泉州电力学校学习、进修、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学院依法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下设若干地区校友分会。
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凝聚校友力量,形成具有学院特色的校友文化。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八十三、将第九章“院徽 院旗 院歌 校庆日”改为第七章“标识”,包括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
八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一条。
八十五、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二条。
八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三条。
八十七、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四条。
八十八、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八十九、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删除。
九十、将第十一章“附则”改为第八章“附则”,包括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九条。
九十一、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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