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阳光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原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办百年名校,育世纪新人’为目标。”
二、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学校设立校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体系。
依规设立中共阳光学院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三、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将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纪要由董事长确认签发,决议由参会董事确认签字。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专人负责存档。”
五、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提名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四)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表行使职权。”
六、将原第二十一条、原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七、将原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具有除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外的校级领导班子人选的提名权;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将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务会由校长主持,校党政领导参加,按照《校务会议事规则》所列明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议事。”
九、将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资产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举办者、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组成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
十、将原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运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一、原二十七条(现二十六条)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十二、将原第二十九条删除。
十三、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1-2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务会讨论,由校长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参会。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删除。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现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培养人格健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专业结构,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
十六、将原第五十二条(现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持“以生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贯彻落实学校管理文化要求。
(六)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功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七、将原第五十四条删除。
十八、将原第五十五条删除。
十九、将原第五十七条删除。
二十、将原第五十八条(现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倡导“以师为尊”,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将原第六十条(现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工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将原第六十三条(现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二十三、将原第六十五条(现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大财务决策、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十四、将原第六十八条(现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十五、将原第六十九条(现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党委组织部(党校)、统战部、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十六、将原第七十二条(现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工会组织。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将原第七十三条(现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二十八、将原八十三条删除。
二十九、将原第九十五条(现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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