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理工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6年核准稿)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办学实际,规范学校理事会和学校之间的责权利,建立稳定良好的办学秩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学校理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任,其中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提出意见,在任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人选由学校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规范招生和录取工作,诚信宣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其职责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的为准。”
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牢政治方向。落实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民办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学校贯彻落实。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责任人职责,防患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学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把准工作定位。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把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书记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
八、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九、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渠道: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理事中分配。”
十、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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