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送教服务对象,进一步规范送教服务流程,确保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覆盖、零拒绝”。
送教服务对象
送教服务对象为经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在普通学校(含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6—16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对于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国家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所设最低要求的,原则上不应被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各地应结合实际控制送教对象比例,尽可能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进入校园学习的机会。
规范送教服务流程
提出送教服务申请。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单位提出送教服务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民政、残联、乡镇(街道)等部门靠前服务,对未按时提交送教服务申请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及时上门调查实情并建档,结合法定监护人意见,研究是否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或安排其他教育方式,确保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覆盖、零拒绝”。
开展送教对象评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送教服务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确定送教服务单位。在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最大程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原则就近就便合理确定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送教单位)。送教单位以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为主,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就近的普通学校进行送教。
灵活选择送教方式。各送教单位可根据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送教方式。对居住较分散、离学校路途较远的送教对象,可到其家庭开展送教服务;对送教对象相对集中的村(社区)、乡村学校、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托养机构、医疗机构等公办单位,可通过设立送教点,开展集中送教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数字化学习资源和电视互动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开展远程送教服务。
签订送教服务协议。送教单位要主动联系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就送教服务内容与形式、时间与频次、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之签订送教服务协议。
建立送教服务档案。各送教单位要根据“一人一案”要求,建立送教服务工作档案。送教教师要及时做好送教服务工作记录,学期末交送教单位备案存档。送教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提高送教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各送教单位要将送教服务纳入日常教学常规管理,依据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结果,共同为每位服务对象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送教服务教师应根据送教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展送教服务,并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送教服务对象的教育、康复等工作。
《通知》明确,原则上到村(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等送教点集中送教的教师,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216课时;给送教对象提供个别化送教上门服务的,根据各地和每个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含家长课堂),每次不少于2课时,每年不少于90课时;开展远程送教服务的,一般每周不少于9课时,每年不少于360课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同步课堂。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服务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内容;要将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列为控辍保学重点监测对象,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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