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1-09-05 15:30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近日,部分学生和家长反映一些中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参加保险、代收保险费,甚至从中收取手续费等违规收费问题。为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10〕70号)精神,特重申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严肃查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违规行为

  目前省里已明确规范的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本费和自愿在学校就餐的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城市中小学服装费、社会实践代办费用、自愿委托学校管理的学生午托管理费;普通高中学生的课本费、簿籍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代办费用,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各校不得擅自出台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不得代收代办保险费,更不得从中收取手续费。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向保险机构办理。今后各地如需新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报经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学校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