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2012年底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开展新财务制度学习培训工作。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尽快将新《中小学财务制度》下发所属中小学校,并组织开展中小学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让中小学财务人员尽快掌握新中小学财务制度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保证新财务制度顺利实施。
二、抓好新中小学财务制度实施有关工作。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指导所属辖区内中小学做好新《中小学财务制度》实施各项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制度实施情况和新旧制度衔接工作的跟踪指导,对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财政厅教科文处和教育厅财务处。
三、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督促所属中小学根据新《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修订完善学校内部各项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教育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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