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2月8日
附件: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 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指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内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属高校由厦门市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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