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4-10-14 09:44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础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种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现象,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新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基础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将更突出,社会关注度更高。近期,省委巡视组、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在对部分县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及学校存在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等现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既影响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强化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认识,把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切实落实经费投入和管理责任
  (一)明确经费的投入和管理责任。省级将按照义务教育经费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继续提高革命老区县和经济欠发达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的教育经费,负责对辖区内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教育经费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培训学校财会人员,监督基础教育经费使用。中小学校要及时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
  (二)规范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完善中小学“二上二下”预算编制和管理制度,细化预算内容,列明列细预算项目。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经费全部纳入预算,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各地要始终把义务教育作为财政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适当提高寄宿制和农村小规模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农村小规模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投入。要完善义务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制定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并建立与财力状况、办学需求和物价水平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教育经费监管
  (一)加强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管理。各地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约束性、有效性,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收支项目、范围和标准,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没有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列支。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省财政和教育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调整(含公办幼儿园项目),应由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上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执行,各市、县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及资金用途。
  (二)完善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小学校应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中小学会计科目,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得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不得统筹或调整学校资金。项目资金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年度项目资金余额应按规定列结转或结余,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隐瞒、转移和擅自处置项目结余资金。
  (三)强化中小学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9〕178号)等文件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特别对各地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教育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安排支出,严禁用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手续费开支或变相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经费缺口。
  (四)完善专项经费管理内控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责任人制度,并确保经费使用管理关键岗位设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教育发展项目和大额资金分配必须集体决策。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同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力量,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四、提高基础教育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财务电算化管理。力争到2014年底,全省中小学全面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并逐步推进中小学会计管理的电算化。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中小学收支情况,尤其是教育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动态监控,提升教育经费监管水平。
  (二)加强中小学校基础信息的管理。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基础信息的管理,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中小学校舍信息、学生享受资助情况信息和学校有关信息实时清理和更新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维护,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今后,在安排省级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将采用教育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安排,以杜绝按需填报数据、“双重学籍”和“人籍分离”等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一)健全中小学财会人员的配备。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财会人员配备管理,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心校以上学校,应设立财务室或财务科,配备合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和财务室(科)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不能聘请临时人员。财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应优先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县(区),中小学报账员和财务工作负责人也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账员不得聘请临时人员。
  (二)加强中小学会计人员培训。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抓好中小学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负责人的业务培训,提高中小学财会人员经费管理水平。省级每年将组织开展市、县教育部门财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经费监管能力。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发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对年度中小学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
  (二)推进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和督导检查。各市、县(区)要积极推进基础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应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也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省财政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精神,加快推进对省级以上基础教育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三)健全教育经费安排及使用信息的公开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基础教育预算安排情况,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督察。中小学校应大力推行“阳光财务”,及时公开本校财务收支状况,尤其要加大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政府采购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四)完善基础教育经费专项检查和通报制度。各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应抽取不少于2个县(市、区)开展基础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安排及执行情况、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经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信息公开情况等,检查情况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七、建立基础教育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将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对管理规范和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市、县(区)予以奖励,并将考评情况作为省级以上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虚报数据套取财政资金的市、县(区)及中小学校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套取的财政资金。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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