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20〕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切实做好住宿费退费工作。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三、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各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0〕5号)要求,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同时,做好收费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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