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教〔202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2016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来,总的看,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得到了有力保障。但近期也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财力困难、学校管理基础薄弱等原因,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措施,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切实规范公用经费拨付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调度库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用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方。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三、切实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财务管理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规模和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把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抓好预算执行,细化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并依法公开相关财务信息。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要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四、巩固完善经费监管工作机制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教育经费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开展督查,并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动态跟踪公用经费拨付、使用等情况。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大问责力度,对预算下达不及时、缓拨滞拨资金的地区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公用经费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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