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属有关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2日
福建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
(二)组织省教育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三)会同省教育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组织项目评审;
(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支持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三)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对新增省级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3万元,对每个志愿者每年补助2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主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学前教育改革、项目建设需要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原则上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工作部署,组织所辖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评审上报。
(二)因素法主要根据各地学前教育普惠普及情况、公办幼儿园发展现状、学前教育投入、项目实施情况等,安排奖补(补助)资金、幼儿资助等项目。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教育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教育厅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20〕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校(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
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思想政治、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包括卫生、国防教育、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关政策,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组织省教育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思想政治、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发展规划及重点任务确定支持方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实施,支持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学校思政课程、思政教材、思政研修基地、中小学德育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等项目。
(二)推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支持劳动教育实验区、实践基地、劳动教育研究等项目。
(三)提升大中小学体育美育素养,支持体育美育特色(示范)学校、基地、科研中心以及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团队建设;支持开展体育美育竞赛、展示(演)活动、调查研究、交流培训等,支持完善场地设施器材和信息化建设等。
(四)强化学校卫生与健康、国防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支持开展学校传染病和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军事课教学及竞赛、语言文字资源保护和经典诵读工程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原则上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各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应完整、细化、量化,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对偏离目标情况进行预警纠偏,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各项目单位按要求每年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将绩效监控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教育厅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经费使用管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32号)规定执行。如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应纳入项目单位的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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