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教〔2021〕175号)、《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0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21教育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报送的上一年度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导致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二、各地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指导学校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
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完善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餐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填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
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非建档立卡及非低保城市学生伙食,不得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食堂聘用人员费用等支出应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营养改善计划第二批)安排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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