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
闽财教指〔2022〕26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2-04-13 11:15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2〕17号)有关精神,加快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经研究,下达你市、县(区)2022年公办幼儿园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1学前教育”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省级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采取项目遴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摸底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1〕103号)等要求遴选上报,并经省教育厅、省财政、省发展改革委等三个部门审核确认。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承担安排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相关项目补助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安排。本次下达的资金对闽财教指〔2021〕116号文件已提前下达2022年度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多扣少补。

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参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于2023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同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列入2022年公办幼儿园省级补助项目须在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要会同发改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县加快2022年公办幼儿园项目建设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标准,严禁以“报大建小”等违规方式虚报、骗取省级补助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坚持节约投资和集约用地,不得举债建设。

(三)项目市、县(区)教育局及学校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设区市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至省教育厅规划处。

(四)各设区市要督促项目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建成一所、合格一所。

附件:1.2022年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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