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教〔2016〕4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20〕7号)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4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2023—2024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的公办高中在校生数,以及省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结合各地财力情况按照30%、50%、70%比例分三档安排省级对市、县(区)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次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市、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并严格按照闽财教〔2016〕42号文件规定确定公用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及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应按照闽财教〔2020〕7号文件规定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连同地方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学校。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区市应于2025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1.2024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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