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8〕4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20〕7号)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4年学前生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科目,支出列“2050201学前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核实的2023—2024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按每生每年150元予以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次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市、县(区)学前公用经费支出,并严格按照闽财教〔2018〕41号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及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应按闽财教〔2020〕7号文件规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政策,及时将省级补助资金连同地方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学校。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区市应于2025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1.2024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资金安排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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