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追加(减)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闽财教指〔2024〕19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06-03 15:58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县中心区公办学校扩容建设项目实施,经研究,下达你市、县(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万元(具体项目名单及补助资金构成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本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3〕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遴选上报,并经审核确认。补助资金根据新增学位数及相关项目补助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安排;同时,对财政相对困难、学位需求较大、就学矛盾相对突出地区中小学扩容项目进行倾斜支持。本次下达的资金对闽财教指〔2023〕116号已提前下达2024年度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进行清算,多扣少补。
  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监督,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3),及时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于2025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规划处。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人员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列入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的省级补助项目原则上须在2024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应会同发改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县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标准,严禁以“报大建小”等违规方式虚报、套取省级补助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坚持节约投资和集约用地,不得举债建设。
  (三)项目市、县(区)教育局及学校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用福建省学校基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教便函〔2023〕143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填报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在4月30日前完成项目录入并上报当月进度,各设区市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进度表并加盖公章。
  (四)各设区市要督促项目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建成一所、合格一所。
  附件: 1. 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表
      2. 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表
      3.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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