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743号建议的答复
闽教办议函〔2022〕90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07-18 18:50

  《关于办好乡村教育,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743号)由我厅会同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你们针对我省如何办好乡村教育、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提出了非常宝贵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厅十分重视,认真开展专题研究,充分吸纳相关建议。

  一、关于教师职称与编制数量向乡镇以下村校教师倾斜的建议

  在编制数量方面,为保障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我省在2015年颁布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专门明确了对农村学校编制核定予以必要倾斜。该标准规定,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职工、10—30人至少配备2名教职工、10人以下配备1名教职工。2020年以来,省委编办在事业编制总量内依标足额核定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目前,全省已调剂3万余名编制专项保障公办中小学,除少数地区外,全省已基本实现依标足额配备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编制时,适度向农村学校倾斜。

  在职称评审方面,我省现行政策对乡村教师给予适度倾斜,特别是在论文、课题等方面放宽要求,如城区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论文,乡村教师要求县级以上论文汇编即可;城区教师要求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乡村教师无须提交研究课题等。

  在岗位聘用方面,我厅出台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教师直接聘任政策,即在我省乡村学校任教25年及以上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数限制,聘任相应岗位。这个政策有效解决了部分长期在乡村边远山区任教教师有资格未聘任问题,吸引更多优秀教师采取跨校竞聘等方式从岗位数相对紧张的城镇学校、优质学校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配合省委编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教育部关于依标足额核定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精神,切实立足我省实际,充分挖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潜力,加强动态调整,创新管理方式,努力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针对代表所提建议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在可允许范围内制定更为科学、有吸引力的政策,推动教师职称向乡镇以下村校教师倾斜。

  二、关于城乡教育资源共享、优秀教师资源下沉的建议

  在支教帮扶方面,每年我厅组织省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到重点县送培下乡,开设专题讲座、公开课示范课,重点送培部分原中央苏区县和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教师。2021年,遴选400名重点县教师校长到省市优质校进行跟岗学习。同时,建立城镇教师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乡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40周岁以下应有2年以上支教经历。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人社厅在职称评审、考核和待遇等方面对支教教师和往返教学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以充分调动该类教师的积极性。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组织教师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采取“走教”等形式,鼓励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教师到农村教学点从事紧缺学科教学。

  三、关于建立艺体科学类教师到村校兼课制度的建议

  2022年2月,我厅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市、县(区)每年补充的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补充数量的30%,其中音体美教师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补充数量的15%。省级财政对23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补充的公办中小学音体美教师的工资性支出进行补助,按照每位教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推动当地及时补充音体美教师。下一步,我厅将扩大中小学美育师资培养规模,鼓励非师范类艺体科学类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担任美育教师,继续支持“走教”等形式,并给予教师一定的待遇保障。

  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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