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20232126号提案的答复
闽教办案函〔2023〕5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10-25 12:46

  《关于构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业评价体系的建议》(第20232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省中小学生学业评价存在问题,提出“更新评价理念,建立学校学业评价的保障机制,改革教师评价、完善学生评价、创新家长评价”等方面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与党的二十大在教育科技人才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相一致,与教育部重点推行的教育评价改革工作不谋而合。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作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双减”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一是改进中小学校评价。联合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重点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情况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引导学校更新教育理念,健全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和学业评价保障机制,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出台《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把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不力纳入问责情形,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和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引导督促学校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二是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等,相应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劳动素养等方面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推动各地各校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健全学生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三明市开展美育评价改革试点,将初中音乐、美术学科成绩计入中招考试总成绩。三是以评价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课堂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等,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教学评一致的课堂诊断制度,用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综合发挥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育教学,加强与学生、家长的反馈沟通,更好做到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激发学生成长进步的主动性与内驱力。实施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新方案,常态化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和体育与健康、艺术、科学、道德与法治等学科质量监测,向各设区市政府反馈年度“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主要问题和监测报告”,组织专家组开展监测结果解读和教学指导培训活动,推动监测结果运用和质量提升。四是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举办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骨干教师培训,推进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加强家庭教育,编写出版《家庭教育指导手册》,举办“家教伴成长福见千万家”家庭教育宣传周和主题实践活动,持续办好《家长课堂》栏目,遴选建设省级“学校家庭教育创新区”和家庭教育特色学校等,提升家长素养和教育能力。
  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双减”政策为学业评价注入新动力,但中小学生学业评价仍存在应试教育功利性倾向、多元参与评价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评价手段单一等问题,下一步,我厅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是持续推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落地。推进落实我省工作清单,全面落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评价指南,积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支持学校和基层单位创新实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完善评价结果运用。
  二是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继续把“双减”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治理,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提高作业管理与设计水平,加强课后服务管理,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推进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完善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建设,指导学校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加强课堂诊断结果运用,健全教学跟踪机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是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微信公众号及校园宣传文化阵地、家长学校等的作用,加大对科学教育理念和教育评价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教育评价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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