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调整,取消1项(部分取消)、下放9项(其中部分下放4项)、委托9项、调整6项、承接10项,调整后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2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抓紧落实国务院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将相关审批事项及时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内部审批的,仍应保留在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接受监管。
附件:
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
2.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附件1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1.企业投资非跨省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2.企业投资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
3.企业投资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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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投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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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投资火电站项目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6.企业投资热电站项目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同上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7.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
8.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跨区市的电网项目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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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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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投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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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扩建)项目核准 |
同上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11.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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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投资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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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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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投资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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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投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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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上通航段)的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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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同上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17.企业投资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以上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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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1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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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投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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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企业投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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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投资新建乙烯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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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22.企业投资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同上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
23.企业投资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 |
|||||||
24.企业投资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
“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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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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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投资城市(际)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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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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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28.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 |
同上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29.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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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外商投资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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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稀土深加工项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8项调整为6项。 |
2.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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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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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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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金:采选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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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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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4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无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省卫计委 |
无 |
机构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5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公安厅 |
省经信委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6 |
省内跨设区市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无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此项目由剧毒化学品运输目的地或者始发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
7 |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 |
省民政厅 |
无 |
单位、个人 |
部分取消。对应国家取消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2.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单位 |
||||||
3.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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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
无 |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省财政厅 |
无 |
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省财政厅 |
无 |
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10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 |
省财政厅 |
无 |
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11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 |
省人社厅 |
无 |
个人 |
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
12 |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建筑法》第十三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子项原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序列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涉及水利、公路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认定”,更为此名。 |
13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无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2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由省级实施,外商投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及其船舶的管理下放至各设区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
14 |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15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个人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16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含2个子项) |
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 |
国发〔2015〕11号下放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与原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并为此项。 |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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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1.《渔业法》第十六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3.《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县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18 |
海域使用审核 |
1.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审核 |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部分下放。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审查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政府行使的海域审批权委托省海洋渔业厅实施。 |
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审查、审核 |
|||||||
19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及施工的审批(含3个子项) |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查 |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五条、第六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分列3个子项。 |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批复 |
|||||||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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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部分下放。“加油船审批”下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
21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
无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八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下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
2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无 |
1.《计量法》第二十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个人 |
国发〔2015〕11号下放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并入此项。实行省、市、县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质监局负责省属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员核准。 |
23 |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2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2个子项)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二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第六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原名称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更为此名。 |
2.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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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无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2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含5个子项) |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第四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原名称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更为此名,子项作调整。第5子项“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B级压力管道元件;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
|||||||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GB类、GC类的GC2、GC3级、GD类的GD2级压力管道] |
|||||||
4.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
|||||||
2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含5个子项) |
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第四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原名称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更为此名,子项作调整。第5子项“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5.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27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含2个子项) |
1.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根据法律规定增列2个子项。 |
2.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
2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根据法律规定增列。 |
29 |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30 |
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3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无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3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许可(含2个子项) |
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与原“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合并为此项,分列2个子项。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
|||||||
33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部分下放。将冷冻饮品和酒类中的葡萄酒、果酒、啤酒的生产许可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34 |
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审批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35 |
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无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九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附件2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 注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1.企业投资非跨省河流上建设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2.企业投资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
3.企业投资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
4.企业投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
||||||||
5.企业投资火电站项目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6.企业投资热电站项目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7.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
8.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跨区市的电网项目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
||||||||
9.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10.企业投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扩建)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11.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
||||||||
12.企业投资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
||||||||
14.企业投资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核准 |
||||||||
15.企业投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 |
||||||||
16.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17.企业投资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以上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18.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1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
19.企业投资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核准 |
||||||||
20.企业投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
||||||||
21.企业投资新建乙烯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22.企业投资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23.企业投资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 |
||||||||
24.企业投资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
“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
25.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26.企业投资城市(际)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27.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28.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 |
||||||||
29.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项目核准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30个子项) |
30.外商投资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19项调整为30项。 |
|
2 |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无 |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3 |
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发改委 |
交通、水利项目分别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
企业 |
||
4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审批(含设计鉴定、竣工验收、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 |
无 |
《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省发改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6 |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无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第七条、第八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7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6个子项) |
1.稀土深加工项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5.《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25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进行调整,子项由8项调整为6项。 |
|
2.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
||||||||
3.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
||||||||
4.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
||||||||
5.黄金:采选矿项目 |
||||||||
6.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
||||||||
8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
无 |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1〕265号)第四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9 |
煤矿企业开办许可审批 |
无 |
1.《煤炭法》第十九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
10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无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四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
1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无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第四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
12 |
食盐准运证及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食盐准运证核发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食盐准运证核发委托省盐务局审批。 |
|
2.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
||||||||
13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无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五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
14 |
无线电行政审批(含6个子项) |
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1.《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2.无线电频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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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
||||||||
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
5.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
6.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
||||||||
15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闽政办〔2014〕25号)。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
16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8项。 |
省经信委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 |
|
17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含2个子项) |
1.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省卫计委 |
无 |
单位、个人 |
省卫计委:负责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许可。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许可。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及家庭接生许可。 |
|
2.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
||||||||
18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含3个子项)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 4.省卫计委“三定”规定(闽政办〔2014〕19号)。 |
省卫计委 |
无 |
医疗卫生机构 |
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2.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
||||||||
3.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
||||||||
19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省卫计委 |
无 |
单位、个人 |
省卫计委:负责审批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外,其他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负责审批从事实验室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并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省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批省内任何单位间布氏病、恙虫病、狂犬病、脊髓灰质炎的菌(毒)种或样本(含疑似)的运输,以及跨设区市(含平潭)艾滋病、结核病相关样本(含疑似)的运输。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间艾滋病、结核病相关样本(含疑似)的运输。 |
||||||||
20 |
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 |
无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省卫计委 |
无 |
单位、个人 |
省卫计委:负责设置审批省级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市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县区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综合医院。 |
|
21 |
血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验证 |
无 |
1.《献血法》第八条; |
省卫计委 |
无 |
血站 |
||
22 |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
无 |
1.《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省卫计委 |
无 |
医疗卫生机构 |
||
23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
省卫计委 |
无 |
医疗卫生机构 |
||
24 |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无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省卫计委 |
无 |
企业 |
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中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25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含2个子项) |
1.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2项、第203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省卫计委 |
无 |
医疗机构 |
||
2.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
2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
省卫计委 |
无 |
企业 |
||
27 |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
无 |
1.《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25项。 |
省卫计委 |
无 |
个人 |
省级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委托给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28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无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省卫计委 |
无 |
个人 |
省级负责的护士执业注册委托给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29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无 |
1.《职业病防治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4项。 |
省卫计委 |
无 |
机构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 |
|
30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核 |
无 |
1.《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省教育厅 |
无 |
单位 |
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 |
|
31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
无 |
1.《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省教育厅 |
无 |
单位 |
||
32 |
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的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的审核或审批 |
无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二条; |
省教育厅 |
无 |
学校 |
||
33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 |
省教育厅 |
无 |
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
||
34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 |
省教育厅 |
无 |
公民、法人 |
||
35 |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 |
无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 |
省科技厅 |
无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
||
36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无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省科技厅 |
无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
||
37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无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省科技厅 |
无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
||
38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
无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省民族宗教厅 |
无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
39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及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含3个子项) |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第368项、第369项。 |
省民族宗教厅 |
无 |
宗教团体、个人(外国人) |
||
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
3.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
4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无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面第四条。 |
省民族宗教厅 |
无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
41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省民族宗教厅 |
无 |
宗教团体 |
||
42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无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省民族宗教厅 |
无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
4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无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4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无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45 |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 |
无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
46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9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47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48 |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49 |
民用枪支持枪证发给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
50 |
营业性射击场批准 |
无 |
《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51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52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无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
5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审批(含2个子项) |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1.《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
||||||||
54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
55 |
游行、示威许可 |
无 |
1.《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九条; |
省公安厅 |
无 |
个人 |
||
56 |
在高速公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无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省公安厅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所在地高速交警支队或大队实施 |
|
57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无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 2.《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第二条、第五条。 |
省公安厅 |
无 |
台湾居民 |
||
58 |
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89项。 |
省公安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 |
|
59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66项; 2.《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安全厅及其直属机构 |
无 |
建设单位 |
||
60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1.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省民政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2.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单位 |
|||||||
单位 |
||||||||
3.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
||||||||
61 |
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 |
省民政厅 |
无 |
单位、个人 |
对应国发〔2015〕11号取消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原大项名称为“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原第一子项名称为“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 |
|
2.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单位 |
|||||||
3.省级和跨行政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单位 |
|||||||
62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省民政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2.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单位 |
|||||||
3.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单位 |
|||||||
63 |
建设公墓审批(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第一款。 |
省民政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64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
省民政厅 |
无 |
企业 |
||
65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含5个子项)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省民政厅 |
无 |
养老机构 |
省级权限为: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 |
|
2.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
||||||||
3.养老机构延续许可 |
||||||||
4.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审批 |
||||||||
5.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
66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67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 |
无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
68 |
律师执业证书核发、换发(含2个子项) |
1.律师执业证书颁发 |
《律师法》第六条、第十条。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2.律师执业证书换发 |
||||||||
69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含2个子项) |
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
70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71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
省司法厅 |
无 |
个人 |
||
72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2项。 |
省司法厅 |
无 |
单位 |
||
73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许可 |
1.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6项、第7项。 |
省司法厅 |
无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 |
||
2.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
74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
无 |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省财政厅 |
无 |
单位 |
委托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
75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省财政厅 |
无 |
个人、单位 |
委托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
76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
省财政厅 |
无 |
个人、单位 |
委托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实施。 |
|
77 |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
无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省人社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78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含2个子项) |
1.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二条; |
省人社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2.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
79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含2个子项) |
1.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
省人社厅 |
无 |
社会组织、个人 |
审批权在省政府 |
|
2.设立技师学院审核 |
||||||||
80 |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含2个子项) |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省人社厅 |
无 |
人才中介机构 |
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委托各设区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
|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
81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 |
省人社厅 |
无 |
外国专家 |
||
82 |
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 |
省人社厅 |
无 |
教育机构 |
省级审批范围: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的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许可。 |
|
83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省人社厅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
||
84 |
探矿权审批(含6个子项) |
1.探矿权新立登记 |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
省国土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探矿权延续登记 |
||||||||
3.探矿权保留登记 |
||||||||
4.探矿权注销登记 |
||||||||
5.探矿权变更登记 |
||||||||
6.探矿权转让登记 |
||||||||
85 |
采矿权审批(含5个子项) |
1.采矿权新立登记 |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省国土厅 |
无 |
企业 |
||
2.采矿权延续登记 |
||||||||
3.采矿权变更登记 |
||||||||
4.采矿权注销登记 |
||||||||
5.采矿权转让登记 |
||||||||
86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无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第八条。 |
省国土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87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含3个子项)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 |
省国土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
||||||||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
||||||||
8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无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省国土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89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省环保厅 |
无 |
企业 |
||
90 |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含2个子项) |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
省环保厅 |
无 |
企业 |
||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
9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无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
省环保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92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无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省环保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
||
9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无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省环保厅 |
无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
94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 |
省环保厅 |
无 |
企业 |
||
9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无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省环保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9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无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省环保厅 |
无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
97 |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 |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子项1原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序列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涉及水利、公路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认定”。 |
|
民航);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
||||||||
9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2个子项)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
省住建厅 |
无 |
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
||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
||||||||
99 |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认定 |
无 |
1.《建筑法》第十三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100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
1.勘察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劳务资质认定 |
1.《建筑法》第十三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2.设计企业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丙级资质认定 |
||||||||
101 |
城乡规划乙级、丙级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无 |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省住建厅 |
无 |
规划编制单位 |
||
10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无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103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无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10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专项资质认定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
省住建厅 |
无 |
质量检测机构 |
||
10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106 |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无 |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1项。 |
省住建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107 |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
无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
省住建厅 |
无 |
企业 |
||
108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定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
省住建厅 |
无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
109 |
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
无 |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省住建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110 |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含2个子项) |
1.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 |
1.《建筑法》第十四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个人 |
||
2.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 |
||||||||
11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及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批(含2个子项)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省住建厅 |
无 |
个人 |
||
2.建筑施工特种操作人员考核 |
||||||||
112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2个子项) |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1.《港口法》第十九条;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除交通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
113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含5个子项) |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2.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许可 |
无 |
企业 |
||||||
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无 |
企业 |
||||||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无 |
个人 |
||||||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核发 |
无 |
企业 |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
无 |
1.《建筑法》第七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4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15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无 |
1.《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16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1.《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17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
无 |
1.《港口法》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18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
无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除“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外,其他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119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
无 |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12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20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2个子项) |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
||||||||
121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无 |
1.《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 |
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下放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所)办理。 |
|
122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
无 |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123 |
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改)第十一条; 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其中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124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
125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无 |
1.《公路法》第五十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126 |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 |
|
127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无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2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由省级实施,外商投资从事国内沿海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及其船舶的管理下放至各设区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
|
128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无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3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个人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 |
|
129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含3个子项) |
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1.《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30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
无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 |
|
131 |
重大动物疾病病料采集审批 |
无 |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3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33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 |
原事项名称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与国发〔2015〕11号下放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分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两个子项。 |
|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34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第一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135 |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含2个子项) |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其中“产地检疫”下放到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
|
2.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
||||||||
13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 |
||
137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 |
||
138 |
肥料登记(含4个子项) |
1.肥料正式登记 |
1.《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2.肥料临时登记 |
||||||||
3.肥料变更登记 |
||||||||
4.肥料续展登记 |
||||||||
139 |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含2个子项) |
1.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
||||||||
140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
无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41 |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142 |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143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无 |
《畜牧法》第十九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44 |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含4个子项)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
3.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
4.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
145 |
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审批(含2个子项) |
1.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1.《种子法》第十条、第七十六条;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草种进出口审批 |
||||||||
146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无 |
1.《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省农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47 |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含3个子项) |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省林业厅 |
水生野生动物由省海洋渔业厅审批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
3.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
148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无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49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5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跨设区市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51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
无 |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52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森林经营单位 |
|||||||
153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
无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条。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
||
154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
无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第十一条; |
省林业厅 |
无 |
单位、个人 |
||
155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
无 |
《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
||
156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无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45项。 |
省林业厅 |
无 |
个人 |
||
157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无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第541号令)第二十五条。 |
省林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
||
15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8项。 |
省水利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159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省水利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160 |
取水许可 |
无 |
1.《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省水利厅 |
无 |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
||
161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无 |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建设单位 |
||
162 |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含4个子项) |
1.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核发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
||||||||
3.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
||||||||
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
163 |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
无 |
1.《渔业法》第十六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64 |
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包括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
无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65 |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
无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第一款。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66 |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审核 |
无 |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审批权在省政府 |
|
16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
无 |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68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
1.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 |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 |
1.《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
|||||||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3项。 |
|||||||
169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及施工的审批(含3个子项) |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查 |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五条、第六条;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根据法规规定增列3个子项。 |
|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批复 |
||||||||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施工许可 |
||||||||
170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无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71 |
进入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审批 |
无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72 |
海域使用审核 |
1.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审核 |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部分下放。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审查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政府行使的海域审批权委托省海洋渔业厅实施。 |
|
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审查、审核 |
||||||||
173 |
船舶登记(远洋渔船) |
无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
省海洋渔业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74 |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技术的审核发证(含3个子项) |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1.《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第八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2.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
||||||||
3.两用物项和技术(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
||||||||
17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含2个子项) |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
||||||||
176 |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含从事与金马澎贸易公司)审批 |
无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8项。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77 |
加工贸易许可 |
无 |
1.《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78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无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79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
无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8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除加油船审批外)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81 |
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审批 |
无 |
1.《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
省商务厅 |
无 |
企业 |
||
182 |
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9项; |
省商务厅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183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0项; |
省文化厅 |
无 |
境外机构和团体 |
||
184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1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1项。 |
省文化厅 |
无 |
境外机构和团体 |
||
185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无 |
1.《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2项。 |
省文化厅 |
无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 |
||
186 |
演出经纪机构(含涉港澳台)设立许可 |
无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七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187 |
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无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六条; |
省文化厅 |
无 |
演出举办单位 |
||
188 |
举办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无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六条; |
省文化厅 |
无 |
演出举办单位 |
||
189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无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190 |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无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
省文化厅 |
无 |
港澳台投资者 |
||
191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6项;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 |
||
192 |
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
无 |
1.《拍卖法》第八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 |
||
193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无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94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含2个子项) |
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其中“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权在省政府。 |
|
2.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
||||||||
195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无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96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含3个子项) |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 |
||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三级资质认定 |
||||||||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
||||||||
197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无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审批权在省政府。 |
|
198 |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证书核发 |
无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四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199 |
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取样、不够入藏标准的审批 |
无 |
1.《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省文化厅 |
无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
||
200 |
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及不可移动的单体文物或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
无 |
1.《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201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
无 |
1.《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省文化厅 |
无 |
考古单位 |
||
202 |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用)审批 |
无 |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修订)第十四条。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0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04 |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7项; |
省文化厅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205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无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
省地税局 |
无 |
企业 |
||
206 |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
无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省地税局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税局审批。 |
|
20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无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工商局 |
无 |
企业 |
||
208 |
企业核准登记 (含4个子项) |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
省工商局
|
无 |
公司及分公司 |
||
2.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
||||||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
||||||
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
||||||
20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3个子项)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3.《外资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
省工商局 |
无 |
企业 |
||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
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
210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含4个子项) |
1.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项、第242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4项、第55项; |
省工商局 |
无 |
企业 |
||
2.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登记审批 |
||||||||
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
21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含3个子项)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7项; |
省工商局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 |
||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
212 |
广告许可审批 |
1.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1.《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六条;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5年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 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省工商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省、市、县(区)工商部门分级审批 |
|
2.烟草广告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8项;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5年工商总局令第18号)第八条; 3.《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工商总局令第69号修订)第五条。 |
企业 |
省、设区市工商部门分级审批 |
|||||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9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3项; 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一条、第九条。 |
|||||||
213 |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48项;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
|
21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21个子项) |
1.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八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
2.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
||||||||
3.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
||||||||
4.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
||||||||
5.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6.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
||||||||
7.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8.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
||||||||
9.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0.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2.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3.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4.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5.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6.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7.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8.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9.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15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6项。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
|
216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省、市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局负责省直部门所属计量技术机构、市级计量所建立计量标准器具和省计量院次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217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
无 |
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省局负责省属单位和食品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全部事项以及其他单位新设立、扩项、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监督评审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 |
|
218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无 |
1.《计量法》第十二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省、市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局负责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审批。 |
|
219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
无 |
1.《计量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0项。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 单位 |
||
220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无 |
1.《计量法》第十三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
22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 (含5个子项) |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第四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原名称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更为此名,子项作调整。第5子项“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B级压力管道元件;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
||||||||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GB类、GC类的GC2、GC3级、GD类的GD2级压力管道) |
||||||||
4.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
||||||||
5.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222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含2个子项) |
1.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二号修改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6号)第五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
||||||||
223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无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
22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2个子项)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二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第六条。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原名称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更为此名。 |
|
2.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
225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无 |
1.《计量法》第二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8项。 |
省质监局 |
无 |
个人 |
国发〔2015〕11号下放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并入此项。实行省、市、县质监部门分级审批,省局负责省属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员核准。 |
|
226 |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9项。 |
省质监局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市场监督)部门实施。 |
|
227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事业单位 |
||
22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
无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29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批 |
无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3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31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
无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32 |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33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无 |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2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234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
1.电影发行企业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
3.电影发行企业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
||||||||
235 |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
236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无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237 |
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事业单位 |
||
238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无 |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239 |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
无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事业单位 |
||
24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省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2.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省民族 宗教厅 |
|||||||
241 |
音像制作单位审批(含3个子项) |
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审批 |
||||||||
3.音像制作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242 |
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含2个子项) |
1.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四十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审批 |
||||||||
243 |
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含5个子项) |
1.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兼营出版物印刷审批 |
||||||||
3.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
4.出版物印刷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5.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
||||||||
244 |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23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45 |
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含3个子项) |
1.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 |
||||||||
3.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246 |
可录光盘类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及设备引进审核(含2个子项) |
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21项、第22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
247 |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4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48 |
出版单位变更除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审批 |
无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出版单位 |
||
249 |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0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50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
无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24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51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含4个子项) |
1.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 |
||
2.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
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252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无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八条、第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
253 |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的审批 |
无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无 |
电视台 |
||
254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5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5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
257 |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
25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259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6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根据法律规定增列。 |
|
261 |
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
无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
26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
无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委托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部门实施。 |
|
26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安监局 |
无 |
企业 |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264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调剂审批(含4个子项) |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
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三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医疗机构 |
||
2.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核发 |
||||||||
3.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
||||||||
4.“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
||||||||
265 |
药用辅料注册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6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医疗机构 |
||
266 |
药品生产的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含2个子项) |
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1.《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267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及批发企业批准 |
无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68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无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69 |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
无 |
1.《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6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70 |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审批(含2个子项) |
1.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
||||||||
271 |
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含2个子项) |
1.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区域性批发企业就近向其他省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
272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73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许可(含2个子项) |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
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44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核发 |
||||||||
274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含4个子项) |
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1.《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审批 |
||||||||
275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含3个子项) |
1.药品广告审批 |
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
||||||||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
276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
无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7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核发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78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79 |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医疗机构 |
||
280 |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无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81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含2个子项) |
1.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2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
282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和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含2个子项) |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第五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
283 |
执业药师注册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个人 |
||
284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含2个子项) |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部分下放。将冷冻饮品和酒类中的葡萄酒、果酒、啤酒的生产许可下放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85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无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医疗单位 |
||
286 |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
无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10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
28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许可 |
1.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92项。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无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与原“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合并为此项,分列2个子项。 |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
||||||||
288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及调查项目审批(含2个子项) |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1.《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省统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
289 |
导游证核发 |
无 |
1.《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
省旅游局 |
无 |
个人 |
||
290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无 |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9项。 |
省旅游局 |
省商务厅 |
外商 |
||
291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 |
省物价局 |
无 |
企业 |
||
29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
1.人民防空工程乙级以下监理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5项; |
省人防办 |
无 |
企业 |
||
2.人民防空工程乙级以下设计资质认定 |
||||||||
293 |
大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
无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 3.《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
省人防办 |
无 |
企业 |
||
294 |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
无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 |
省知识产权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
||
295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有关事项的审批(含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库底清理、移民安置验收) |
无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 |
省移民开发局 |
无 |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 |
||
296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有关事项的审批(含扶持规划、项目规划、开发项目、年度计划、人口核定) |
无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省移民开发局 |
无 |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 |
||
297 |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含12个子项) |
1.大地测量 |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四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测绘航空摄影 |
||||||||
3.摄影测量与遥感 |
||||||||
4.工程测量 |
||||||||
5.地籍测绘 |
||||||||
6.房产测绘 |
||||||||
7.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
8.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
9.海洋测绘 |
||||||||
10.地图编制 |
||||||||
11.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
||||||||
12.互联网地图服务 |
||||||||
298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无 |
《测绘法》第十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299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 |
无 |
《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0 |
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
无 |
1.《测绘法》第二十九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1 |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审核 |
无 |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七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2 |
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 |
无 |
《福建省测绘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3 |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无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省测绘地信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4 |
台湾记者来闽采访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31项; |
省台办 |
无 |
台湾记者 |
||
305 |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
无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第六条; |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无 |
互联网站 |
||
306 |
省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含3个子项) |
1.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 |
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无 |
省直事业单位 |
||
2.省级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
3.省级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
307 |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核发 |
无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
省保密局 |
无 |
机关、涉密单位 |
||
308 |
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定点单位认定 |
无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省保密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09 |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审批 |
无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 |
省保密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10 |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无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省保密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 |
||
311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
无 |
1.《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省保密局 |
省经信委 |
企业、事业单位 |
||
312 |
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核发 |
无 |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六条。 |
省贸促会 |
无 |
进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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