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从8个方面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出台《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既是《办法》规定的要求,也是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能够促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对今后更好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问责原则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问责对象
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四、问责情形
问责情形共有三类25种,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明显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五、问责方式
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办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同时,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六、问责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开展调查认定。
第二步,告知问责对象。
第三步,形成问责意见。
第四步,印发问责决定。
第五步,实施问责。
第六步,公开问责决定。
第七步,复核与申诉。
七、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问责监管。
二是强化问责联动。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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