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国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国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也明确提出“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发挥评价的诊断和改进功能”。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明确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我省认真梳理相关政策要求,精准对接研制我省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要求,对国家《评价指南》的关键指标和考察要点进行赋分并完善评价方法,深入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二是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有效抓手。当前,我省义务教育正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迫切需要完善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发挥教育质量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理念,坚持以评促建,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当前,我省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念尚未普遍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够科学,评价方式方法还不够有效,有些地方还存在单纯以升学率和分数评价学校和学生的倾向。亟需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构建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指导各地各校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水平,推动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正确导向。《实施方案》立足我省义务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引导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义务教育,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是坚持科学谋划。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元主体、多个维度、多个环节。《实施方案》从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设置了具体的评价指标、考查要点和评价方法,从不同维度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构成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各校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水平,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坚持统筹联动。《实施方案》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与我省已经开展的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综合督政、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等工作有效整合,促进信息共享共用,相同指标评价结论可以互认,减少多头评价,避免重复评价,切实为基层一线减负减压,同时又给各地具体操作留出空间,确保评价有效实施。明确学校自评环节中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可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结合;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核工作可与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县级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自评工作有机整合;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可结合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督导工作,组织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进行评价等。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实施、结果运用、组织保障7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强调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坚持正确方向、育人为本、问题导向、以评促建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评价对象。明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以及三个层面具体的评价对象。
第三部分:评价内容。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明确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具体的评价内容。
第四部分:评价方式。围绕总体目标,提出优化评价方式方法,将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
第五部分:评价实施。提出从2023年起,按照学校和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的程序进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并明确评价周期、责任分工、评价结果。
第六部分:结果运用。提出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明确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的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第七部分:组织保障。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强化评价保障、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要求,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四、《实施方案》对评价工作的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工作要注重优化评价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坚持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合格程度的同时,关注其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步程度,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和取得的成效。
二是坚持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关注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
三是坚持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在引导县级党委政府、学校和学生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和即时改进的同时,构建多方参与、统筹优化、责任明晰、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充建立县域、学校、学生常态化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五、如何推进落实《实施方案》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从2023年起,按照学校和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的程序进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同时,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二明确评价周期。明确评价周期原则上每5年一周期,要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年度、分批次进行统筹,在评价周期内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要实现全覆盖,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三是加强组织保障。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
六、如何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是运用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引导学校有针对地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运用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三是运用好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引导县级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政府履职尽责,为办好义务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滑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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