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01-26 17:21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标准》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对《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称〔1997〕010号)进行修订。 

  二、《标准》修订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强化师德考评,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书育人业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健全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改“必选”为“多选”,建立A类+B类的“菜单式”评价指标,形成以品德、能力、贡献、创新为导向的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和破格制度,畅通人才发展通道,让教师更具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四)实行分层分类评价。针对不同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校以及不同岗位教师特点,分类分层建立评价标准。本科高校按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等岗位类型以及不同专业门类等分别建立评价标准。职业院校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可按不低省定标准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设置八个章节,共41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目标任务、适用范围、教师类型、代表性成果制度以及主体责任方面做出界定。各高校可按规定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 

  (二)第二章为基本条件。主要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要求,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情况等做出界定。 

  (三)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资格条件。主要对各职称等级、不同类别高校以及不同的教师类型从教育教学要求和业绩成果要求等不同方面设置基本的条件要求。 

  (四)第七章为破格晋升条件。主要对破格晋升的情形、条件和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界定。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五)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对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和情形,以及有关概念、名词表述等做出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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