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教财〔2006〕1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同时,采用“先协商后招标”等具体办法,保证了助学贷款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新机制新政策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新机制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还不够明确,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构成的,主要用于一些贷款毕业生还款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循环的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转为其他用途。为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风险金的来源和主要构成。
    1、财政预算内拨款: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学校。省级财政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3%、农林师范院校3.5%和高职高专院校4%的比例拨付省属高校,包干使用。
    2、高校预算外收入配套:高校按财政拨款资金总量1:1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20%用于“奖、贷、助、补、减”的专项资金中提取风险金;高校风险金年末累计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0%或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3、助学贷款奖励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资金、风险金利息以及有关部门下拨学校非指定用途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相关资金等应全部纳入风险金管理。
    4、社会捐赠:高校风险金低于年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10%时,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学校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应首先部分或全部用于风险金。
二、建立健全高校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
    1、高校风险金应实行专项专帐管理,从2006年起,高校风险金专帐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10%。超过10%时,学校配套的部分可停止提取。
    2、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风险金管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本校风险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报教育、财政部门及省学生贷款中心备案,并抄送经办银行。
三、规范高校风险补偿金的支出管理。
    1、按照省政府闽政办[2004]181号文件规定,我省高校风险补偿金支出使用,实行协商,各校应在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中予以明确。
    2、发生下列情况时原则上可从风险金中垫付或支出:
    (1)贷款毕业生遇到暂时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还贷,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定,贷款毕业生与学校指定的部门签订还款协议后,可使用风险金垫支贷款。
    (2)对严重违约的贷款毕业生,银行已按法律程序追讨并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的,可使用风险金垫支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高校在未建立风险金之前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以前年度拨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经银校协商银行退回学校的相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上述原则。
    3、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出现贷款学生死亡、丧失工作能力和不可抗拒原因等发生坏账,银行按规定从坏账准备金冲销的,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银行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手续。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确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定期检查省属高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和风险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不重视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照中央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对2005学年度及以前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单位,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资金。从2006学年度开始,将结合贷后管理,尤其是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以及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信息采集、报表报送等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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